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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构成犯罪被判刑

2022-06-29 11:45:37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29日讯 近日,政和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被告人叶某某受雇从事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叶某某与徐某某、张某某共同退赔集资参与人的直接经济损失636004元。

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被告人叶某某受雇为徐某某(已判决)所经营的某公司政和县经营部店员。该门店经营期间,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推销空气净化器等产品为幌子,向老年人宣传办理会员、购买产品便可在一定期限内收回本金并获得高额利润。2017年4月至12月,被告人叶某某伙同张某某(已判决)向23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94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部分回报26万余元,共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经济损失68万余元。

被告人叶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召开推介会、发放宣传单等方式,承诺在一定期限内高额返利,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记者 汤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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