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福建高院海丝中央法务区巡回审判点“第一案”落槌

2022-09-30 10:29:30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30日讯 日前,在海丝中央法务区成立一周年之际,随着法槌敲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首次在福建高院海丝中央法务区巡回审判点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在庭审查清事实,向双方当事人详细阐述无单放货纠纷的举证责任、明确无单放货免除责任的规则后,福建高院采用“融解决”国际商事海事争端解纷方案,主持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

本案中,上诉人荷兰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荷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漳州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漳州公司”)、原审被告青岛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

2020年6月,漳州公司向一巴西客户销售1800桶暂时保藏蘑菇,双方约定FOB贸易条款,买方先付定金30%,尾款在交货后15天内支付。该批货物的实际承运人为无船承运人,该公司将承运服务转卖给承运人荷兰公司,青岛公司代荷兰公司签发了正本提单。

案涉货物运抵巴西后被卸至目的港码头,实际承运人就案涉货物签发了收货人为荷兰公司在巴西当地代理的海运提单。货物随集装箱离开卸货港进口关口前往客户处。巴西买方付清海运费及其他费用后,荷兰公司即根据要求将正本海运提单返还实际承运人。因巴西客户仅支付定金,未支付余款,漳州公司起诉要求荷兰公司、青岛公司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荷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荷兰公司不服。

福建高院受理后认为,该案实质争议是承运人无单放货免除责任的举证规则。根据今年初最高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中对于无单放货赔偿责任和免除责任的举证责任、诉讼时效起算等问题进一步明确,因根据现有材料荷兰公司无法完全证明其案涉无单放货行为属于免责责任条款内容,再者因原被告双方系商事合作伙伴,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有一定的调解意愿。因此,合议庭在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休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在开庭审理查清事实后,合议庭将调解场所由法庭移至茶香调解室,经过调解,当事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最终握手言和,并当场在协议上签字。

(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陈蔚 谢德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