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退休年龄发生交通事故 受伤老人能否主张误工费
法院:自食其力的主张不违反常情常理,误工费应当予以支持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31日讯 63岁农村水泥工遇交通事故受伤,但超过退休年龄,还能向保险公司索赔误工费吗?近日,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案情再现 2021年,时年63周岁的傅大爷驾驶二轮摩托车与池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导致傅大爷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傅大爷负事故主要责任,池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傅大爷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其伤情被诊断为颈椎骨折、脑震荡等。出院后,傅大爷起诉要求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4.2万余元。 庭审中,对于误工费赔偿问题,保险公司和傅大爷各执一词。保险公司认为受害人傅大爷已经63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认可。傅大爷则认为自己属于农村的水泥工,常年从事农村建筑,他的劳务收入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而且该事实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另外,他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建筑劳务取得的收入作为主要家庭收入合理合法,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审理与说法 经审理,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傅大爷已丧失劳动能力,且傅大爷提交的村委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存在一定的劳动能力及收入来源,事故发生时傅大爷虽已超过60周岁,但法律并未规定60周岁以上的人不应再从事劳动、创造社会价值、获取劳动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的收入状况确定,并没有从年龄上来限制误工费的相关规定,傅大爷关于其可以自食其力的主张不违反常情常理,误工费应当予以支持,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范围内赔偿傅大爷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5万余元。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江其焱 蒋薇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