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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3年1月31日公告

2023-01-31 16:21:07 来源:福建法治报

闲置土地认定书

长自然资闲认[2023]1号

福州市长乐区华宇仓储有限公司(原长乐华宇仓储有限公司):

我局与你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5018220081010G015),将位于长乐市松下镇首祉村,宗地面积25402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你公司,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09年1月11日前。

因上述地块涉嫌闲置,我局工作人员于2022年10月18日到你公司住所地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长自然资闲调[2022]43号),因你公司在住所地无办公场所且无法联系到相关人员,我局于2022年12月18日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了上述文书。

因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相关材料并就上述宗地是否闲置的原因作出说明。经我局调查核实,上述宗地出让后,你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办妥供地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至今未动工开发,未提出延期建设申请。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部第53号令)第二条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上述宗地闲置不存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属你公司自身原因造成上述宗地闲置,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该认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我局联系人:王容 联系电话:059128936331。

福州市长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月31日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2022)闽0403刑初486号

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林圣文、罗登攀涉嫌犯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林圣文、罗登攀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三十日。

联系人:郭秀娣法官

联系电话:0598-8091092

联系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生态审判庭

特此公告。

附: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主要内容: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林圣文、罗登攀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2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26日,林圣文、罗登攀在未办理狩猎手续的情况下,到三明市三元区列西街道小蕉村白叶场山场37林班7大班10小班(非禁猎区)猎捕野生动物,期间林圣文使用罗登攀提供的以火药为动力改制射钉枪非法猎杀野兔一只,并将野兔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出售给林训贵。经鉴定,该野兔为华南兔,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价值人民币200元。林圣文、罗登攀二人系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国家保护动物。

二、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林圣文、罗登攀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2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1日

邱凤萍:

本院受理原告胡安桔(又名胡安铂)与被告邱凤萍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427民初2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胡安桔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元、公告费600元,由胡安桔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1日

公告

黄丽颖:

本局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莆市监处罚〔2021〕117932号),决定对你处罚款人民币39245元。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未履行该行政决定,尚余罚款人民币19622元未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本公告视为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罚款人民币19622元及逾期加处罚款人民币19337元的义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31日

公告

陈国:

本局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莆市监处罚〔2021〕11517号),决定对你处罚款人民币37690元。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未履行该行政决定,尚余罚款人民币37690元未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本公告视为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罚款人民币3769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人民币37680元的义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31日

遗失声明

连城县莲峰镇爱婴房妇幼用品经营部不慎遗失连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15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许可证编号:JY13508250019340,现声明该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作废。

连城县莲峰镇爱婴房妇幼用品经营部

2023年1月31日

执业证遗失声明

黄华鸿,2023年1月28日因保管不善,遗失福建省司法厅2019年7月12日颁发的专职律师执业证书,执业机构:福建闽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书号:13501200110189655,执业证书流水号:11214526,现声明作废。

声明人:黄华鸿

2023年1月31日

简长文:

本院受理原告王雅鹏与被告简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1日

吴宗连、陈新:

本院受理原告颜锦清与被告吴宗连、陈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1日

周国能:

本院受理原告戴宝容与被告周国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1日

刘妹嫩:

本院受理原告兰依乾与被告徐峰、徐燕梅、刘光英、刘妹嫩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案号:(2023)闽0125民初28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清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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