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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清淤实则采砂 破坏生态合同无效

2023-06-13 12:58:53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13日讯 在利益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打着“清淤”的旗号,借“清淤工程”之名行采砂之实。近日,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违反绿色原则的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陈某某向原告许某某、林某某返还款项30万元。

2019年12月12日,某水电公司与陈某某签订《清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某水电公司将某水库库区清淤工程发包给陈某某,期限至2020年6月11日止,该工程项目以清淤出来的泥沙作为陈某某清淤项目的费用。2020年9月30日,陈某某与许某某、林某某签订《清淤项目委托施工合同》,将《清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项下的工作转移给许某某、林某某,并约定清淤所得泥沙由许某某、林某某处理。许某某、林某某因该《清淤项目委托施工合同》向陈某某支付款项30万元。

2021年4月20日,经陈某某申请,某水电公司同意延长《清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履行期限至2022年6月30日。在许某某、林某某进行清淤工作期间,霞浦县水利局于2021年9月30日向水电公司发出《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许某某、林某某实施的清淤工作属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因此,造成许某某、林某某无法继续施工,遭受经济损失,故许某某、林某某向霞浦县人民法院法院起诉,确认其二人与陈某某签订的《清淤项目委托施工合同》无效,并要求陈某某、水电公司返还押金30万元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霞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绿色原则,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河沙是一种矿产资源,也是一种宝贵的生态资源,对保护河道、储蓄水源、过滤污染物、维持生态平衡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无序采砂不仅会造成资源浪费、污染生态环境,还会引发安全事故,影响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对河沙资源的利用,应当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统筹安排下进行。水电公司与陈某某签订的《清淤项目委托施工合同》,名义上是河道清淤,实际上是允许陈某某在未获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开采利用河沙,该行为违反民事活动的绿色原则,应为无效;陈某某与许某某、林某某签订《清淤项目委托施工合同》,将名为清淤实为采砂的工作转移给许某某、林某某,该行为也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陈某某因《清淤项目委托施工合同》,向许某某、林某某收取的款项30万元,应当返还。许某某、林某某的码头场地租金、吊机费用、监理费用、清淤船只运费、误工费、建造码头费用等损失,系其自身无采砂许可证和扩大采砂规模所致,应自行承担过错责任。许某某、林某某诉请陈某某返还30万元,予以支持;许某某、林某某诉请陈某某、水电公司赔偿损失,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河沙是一种矿产资源,该案当事人签订的 《清淤项目委托施工合同》,名义上是河道清淤,实际上是非法采砂,该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是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要求,应当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 ,要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把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避免浪费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考量因素,从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角度,推动经济健康发展。

(本报记者 余凌云 通讯员 刘巧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