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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未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 孩子能否要求其承担抚养费

2024-04-12 16:06:25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12日讯 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具有相同的地位,抚养孩子是父母双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案件,为非婚生子女追索到抚养费。

案情回顾

小何为沈某(男)与何某(女)的非婚生女,于2014年出生,出生后一直由何某独立抚养,何某多次要求沈某承担孩子的抚养,沈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故小何诉至鼓楼法院,要求沈某按每月5000元标准,自其出生起至大学毕业止向其支付抚养费。

沈某辩称自身已超退休年龄且身体情况不佳,不具有持续支付每月5000元抚养费的能力,并认为小何自出生之日起至2023年3月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要求驳回小何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此案中,非婚生女小何自出生后即与其母亲何某共同生活,形成较为稳定的生活和成长环境,且小何已年满8周岁,表示更愿意与何某共同生活,应尊重其随母亲生活的意愿,故继续由何某抚养更为适宜。沈某作为小何的生父,依法应当承担自小何出生之日起至其年满18周岁止的抚养义务,故小何向其主张抚养费,于法有据,鼓楼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请求支付抚养费作为身份利益上的请求权,涉及儿童群体利益的保护,不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故沈某关于抚养费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沈某应支付小何自出生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期间的抚养费,故小何要求沈某支付抚养费至其大学毕业参加工作,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抚养费,综合考虑本地生活消费水平、孩子的生活和学习需要以及沈某的负担能力等,应依法予以调整,沈某愿意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鼓楼法院予以照准,此前未支付的抚养费按照该标准支付。综上,法院判决,沈某应支付自2014年10月起至2023年3月止(8年零6个月)抚养费25.5万元(2500元/月×102个月);自2023年4月起,每月支付2500元抚养费直至小何年满18周岁止。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之规定,确立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明确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不应成为致使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所差别的理由,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在出生后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这种平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受抚养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以及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间的继承权等。而抚养费的给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一般给付至子女18周岁为止。此案件中,小何为非婚生未成年子女,其生父沈某未直接抚养孩子,因此应当承担相应抚养费。但法律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并不意味着鼓励、倡导未婚生育,男女双方应当谨慎严肃对待婚姻,建立合法夫妻关系,共同呵护孩子成长。

(本报记者 王思琦 通讯员 陈丹 张卓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