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关系可“办事”? 当心捷径是陷阱!
泉州法院审结两起诈骗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2日讯 近日,石狮市法院、泉州市鲤城区法院分别宣判一起假借内部有人可以请托关系的诈骗犯罪。 2023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某向高某谎称其有能力通过找关系帮助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就读心仪学校,并通过高某介绍有前述就学需求的人员,骗取郭某、许某等17人钱款116万元。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钱财共计人民币11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短时间内多次诈骗,扰乱学校招生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大,酌情从重处罚。 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以及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郑某夫妻经营着一家洗车店,2022年11月,其儿子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被告人林某在去店中洗车时,主动问起郑某儿子的案件,并隐瞒自己的真实姓名,还谎称自己的父母、妻子、姐夫均在“公检法”任职,可以帮忙跑关系,让郑某儿子被释放。 因爱子心切,郑某夫妻轻信了林某的谎言。之后的日子,林某对郑某夫妻嘘寒问暖博取信任,不断编造与律师沟通、疏通关系、“请吃”送礼需要费用等诸多借口,多次向郑某夫妻索要钱款。直到发现儿子已被判刑,郑某夫妻才惊觉被骗而报警。此时,郑某夫妻已共计被骗取166500元。 另外,林某还以帮忙找关系不需要考试即可办理摩托车驾驶证为由,骗取钟某等人6050元。 鲤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林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有前科,予以酌情从重处罚。 最终,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鲤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法官提醒: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有严格的纪律要求,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受打招呼、说情等任何违法因素干预。广大群众应提高防范意识,勿信他人所谓“有关系”“给好处”就可以放人的说法,避免上当受骗。若不幸被骗,一定要保留好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曾佳乐 缪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