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检察院对一起利用POS机刷卡套现案件依法提起公诉
海峡法治在线11月7日讯 信用卡是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是简单的信贷服务。随着信用卡的普及,出现了利用POS机刷卡套现“以卡养卡”的现象,甚至形成产业链从中非法牟利。近日,闽侯县检察院对一起利用POS机帮人刷卡套现案件依法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8年至2022年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在闽侯县甘蔗街道等地利用其注册或持有的销售点终端机(POS机)长期帮助15名亲戚或朋友以重复刷卡套现归还前期欠款的方式进行“养卡”,从中赚取手续费。同时,被告人张某某还利用6人名下的信用卡在其注册或持有的销售点终端机(POS机)上套取现金后供其日常消费,并通过重复刷卡延长信用卡还款期限。经审计,上述22名人员重复刷卡套现累计人民币约二千万元。 “利用POS机非法套现,是指在未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利用POS机变相将信用卡的授信额度转化为现金的行为。”经办检察官告诉记者,这种行为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容易滋生洗钱、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检察官提醒,POS机持有者要提高法律意识,切勿出于好心或贪利,而从事POS机非法套现行为。信用卡持卡人应当理性消费,避免陷入逾期无法偿还困境,同时不向他人出租出借信用卡,不冒用他人信用卡。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陈晓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