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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作虚假陈述 男子妨碍审理被罚

2024-12-03 10:29:2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3日讯 个别当事人在法庭上为达非法目的作虚假陈述,这非但难以“胜诉”,还有可能收到“罚单”,甚至构成虚假诉讼罪。近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宏路法庭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发现被告张某在诉讼中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案件审理,遂依法作出惩罚决定,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

今年1月31日,被告张某驾驶货车行驶到福清市新厝镇一加油站路段转弯时,与原告黄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某在本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事后,张某并未主动履行相关赔偿责任,为此黄某将其告上法庭。庭审中,法官明确告知当事方应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然而,被告张某在面对法官询问是否改变其车辆使用性质问题时,竟作虚假陈述。承办法官指出其辩解的逻辑错误后,仍未如实回答相关问题。

“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在参加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一些当事人抱着侥幸心理在法庭上进行虚假陈述,最终会因此而付出代价。”承办法官提醒,非诚信诉讼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还浪费了诉讼资源。对于故意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虚假诉讼行为,一经查实,必将依法惩处,情节严重可能被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陈诚 林怡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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