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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田县检察院积极探索试行预防告诫约谈制度

2016-11-07 10:20:30 来源:福建法治报

不起诉≠无罪 撤案≠错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7日讯 “检察院对我不起诉了,就是说我是无罪的了?!”

 “错!你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只是情节较轻,为了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刑诉法》第173条第二款的规定,才对你作不起诉决定。”

“我以后一定严格要求自己,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你回去后写一份检查整改材料,一个月之内交给办案人员。”

……

 告诫现场

上述犯罪嫌疑人叶某某与办案人员的一段对话,反映的正是古田县检察院积极探索试行预防告诫约谈制度的举措。

据该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以后,为了适应新修改的法律,最高法、最高检于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贪污贿赂类犯罪的立案及量刑金额标准有较大的提高,导致大量“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之前立案的,处于侦查、审查起诉或者法院审理阶段的涉案金额低于3万元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被撤案或撤回起诉。此外,一些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检察机关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但是,由于部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对相关法律政策不了解,在检察机关作出撤案、撤回起诉或相对不起诉决定后,质疑司法机关有否公正办案、规范办案等情况。

基于此,该院积极探索试行预防告诫约谈制度,对相关案件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开展提醒、告诫的警示性谈话,对相关人员释法说理、分析原因、阐述危害,使他们认识到若被判处刑罚的严重后果,构建防止再次犯罪的思想防线,推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深化。

前述犯罪嫌疑人叶某某一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2007年至2011年间,叶某某在担任宁德某县医院药事委员会委员、西药房调剂员、班组长、药剂科副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审核药品引进、采购、管理等职便,帮助福建某医药公司药品配送员兼药品代理商翁某某(已另案处理)将山西某制药厂生产的小儿布洛芬栓和广州某制药厂生产的头孢克肟颗粒纳入其县医院确标药品目录及采购计划,并向医生推荐使用。翁某某按照小儿布洛芬栓每盒5元、头孢克肟颗粒每盒8.5元的金额给予叶某某回扣款。叶某某共计收受翁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药品回扣款人民币28363.5元。叶某某收受贿赂款后再按照药品零售价的20%和处方量统计后分发给处方使用该药品的医生。

2014年6月5日,古田县检察院对叶某某立案侦查。鉴于叶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为了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检察机关人性化办案制度,尽可能挽救干部,留住人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刑诉法》第173条第二款的规定,该院于2016年9月27日对叶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随后,该院对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进行了告诫约谈。

如何保障约谈制度良性实施?该院推出了三项措施,即制定实施办法,确保预防告诫约谈活动的规范性;分类开展约谈,确保告诫约谈对象的针对性;紧抓落实,确保告诫约谈效果的实效性。

(见习记者 黄锡顺 通讯员 肖家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