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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驾车不幸身亡 同桌酒友是否需要担责

2017-02-22 10:45:21 来源:福建法治报

李先生:最近,小白请我和几个朋友相约在烧烤店吃夜宵。随后,小白的朋友小陈得知其在吃烧烤,遂骑摩托车过来找小白。其间,在我们没有劝酒的情况下,小陈喝下了不少酒。吃完夜宵,大家各自离开,我和小白劝说小陈把车放在烧烤店,但小陈仍执意要骑回家。就在小陈回家的路上,其发生单方事故身亡。请问,这种情况下,我需要担责吗?

【解答】

张振作(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答: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公民尤其是成年公民饮酒,只是限制或禁止公民饮酒后进行某些特定行为。对于同桌喝酒,有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有以下4种情形,酒友应该担责:一是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此外,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酒席的组织者和召集人,对参加酒席者的健康安全应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因其疏忽大意而没有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对伤者应承担一定责任,而您作为酒席的参与者注意义务较小,酌情担责。

同时,小陈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饮酒能力、过量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有充分认知,但却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故意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应对自身损失承担主要的责任。

(本报记者 林扬阳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