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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销售假种 农户投诉索赔

2017-03-17 10:21:19 来源:福建法治报

消委会:消费者享受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7日讯   建瓯市小松镇的张某、杨某等160户种植户投诉称,2016年1至2月份间以每包12元的价格,从建瓯市某种子行购买了福州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杂交瓠种子3422包。然而,杂交瓠种子种植后,农户们发现,他们所种植的杂交瓠比起去年的杂交瓠长得个小、还有枯死现象。

由于秧苗无法补救,给160户农民造成经济损失。农户们要求商家处理此事给予补偿,因双方协商不成,于是向建瓯市消委会投诉。

接诉后,建瓯市消委会工作人员及时了解情况,并组织农业专家现场实地调查取证。经建瓯市种子管理站鉴定是假种。经多次调解,被诉方福州某种业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给投诉方张某、杨某等160户种植户50多万元。

【维权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案例中的160户种植户购买到质量不合格的杂交瓠种导致财产受损,属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案例中,福州某种业有限公司向张某、杨某等160户种植户出售了假种,侵犯了消费者张某、杨某等种植户的合法权益。

(见习记者 汤仙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