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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朋友逃跑 涉嫌犯罪被拘

2017-03-27 11:42:57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27日讯  如果好友打伤人了向你寻求帮助,你会怎么做?帮助他逃跑还是向公安机关举报?要知道,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可是涉嫌窝藏罪的。这不,尤溪的两名男子因哥们义气,为在逃的好友提供吃住还帮其逃逸,最终不但没帮到朋友,还害了自己。

2月14日,严某与林某等人在尤溪县城关镇玉带桥附近的一家大排档内吃夜宵。就在林某起身的一瞬间,不小心碰到了邻桌的人,双方起了争执,之后便由动口转为了动手,开始互相推打。推搡中,严某将对方打伤后逃跑了。

严某与好友乐某联系,请求他收留,乐某立即安排自己的住所收留严某。待天亮之后,乐某帮严某联系了一辆从尤溪到泉州的“黑的”逃离尤溪。在逃亡路上,严某还将此事告知泉州的朋友陈某。严某到达泉州后,陈某不但负责迎接,还给了严某2500元钱。

案发后,尤溪警方立即展开侦破工作,7小时内抓获了其中4名嫌疑人,但严某作案后在乐某、陈某的帮助下潜逃了。尤溪警方立即针对犯罪嫌疑人特点进行全面布控、摸排,采取设卡堵截、走访排查、发布悬赏通告等多种措施全力追捕案犯。最终,严某投案自首。

经审讯查明,乐某在明知严某犯罪的情况下下,多次帮助严某联系交通工具,协助严某逃匿;而陈某还资助严某资金潜逃。目前,乐某和陈某的行为涉嫌窝藏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民警说法:

本案中,乐某、陈某的行为构成窝藏罪。窝藏罪是指明知对方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隐蔽的场所或逃跑的条件,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警方提醒,亲朋之间提倡互爱互助,但必须以合法为前提,不能为了亲情友情而违反法律规定。凡是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如果知道你的家人、亲戚或朋友是犯了罪的人,不要为了亲情、面子、义气等,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逸等,否则将触犯刑律,构成窝藏罪。最好的方法是积极劝说其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争取宽大处理。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肖起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