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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法院直播审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17-04-27 10:43:45 来源:福建法治报

两个“老码头” 哪个是正宗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27日讯   “老码头”“老碼頭”,哪一个才是正宗的火锅店?4月25日上午,晋江市法院通过新浪网官方微博(@晋江法院)现场直播庭审,公开审理原告成都市老码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老码头火锅店侵害商标权一案。该案由晋江市法院院长陈水深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原被告各执一词

庭审中,原告成都市老码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诉称其经许可获得“老碼頭”注册商标使用权,但在市场调查中发现,晋江市老码头火锅店在店面招牌中和企业字号中使用“老码头”。“我们认为该服务标识和企业字号与原告的‘老碼頭’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引起市场消费者的误认,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因此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庭上,原告代理人陈述说。

然而,被告晋江市老码头火锅店的委托代理人却不这么认为。“被告在店铺招牌上使用‘老码头鱼火锅’。从字形和含义来看,与原告注册商标有显著区别,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混淆。”被告辩称,其经营地点自古就是进出安海港的商船停泊的重要码头,被告以“老码头”为字号依法登记注册,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商标误导消费者 构成侵权赔偿5万元

经审理,晋江市法院认为,被告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核准服务项目相同的范围内,在企业的字号及店铺招牌中使用“老码头”服务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在读音、含义上均相同;所不同的是原告采用繁体字,被告采用简体字,从整体上比较,以普通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区分,二者能够直接产生相似感,也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被告未经许可,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核准服务项目相同的范围内,使用与注册商标“老碼頭”相近似的服务标识和企业字号,侵犯了原告的“老碼頭”注册商标使用权。

因此,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经营规模及侵权的情节、后果、主观过错程度,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必然要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后,当庭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本报记者 叶华南 通讯员 沈雄华 尤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