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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送养”“好心收养”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

2019-01-04 11:20:16 来源:福建法治报

近几年,在莆田市荔城区检察院办理的拐卖儿童案例中,不乏父母出卖亲生子女的情形。检察官发现,案件嫌疑人多来自农村,贫穷困苦等生存现实可能导致人权道德意识被忽视,卖方可能获取的巨大非法利益与买方因受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等传统思想影响产生的异常需求,构成了拐卖儿童犯罪猖獗的主要原因。那么,由此出现的“民间送养”“好心收养”到底构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我不知道这样是犯法的啊,我背了一屁股债,老婆又跑了,娃还小,跟着我受苦,卖给有钱人对他更好……”卖掉自己孩子的陈某某哭诉着。

“如果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抚养,应当通过正常的途径送养孩子,不收钱,或只收少量的营养费,这是合情合理的。但你将孩子作为商品明码标价进行出卖的行为已涉嫌拐卖儿童罪。”检察官语重心长地说。

“我无法生育,通过中介寻得一户人家要卖孩子,我看这孩子跟我有缘,买来抚养,把他当亲儿子照顾,我怎么就犯罪了?我这最多算收养啊……”买孩子的黄某某委屈地说。

“你认为的‘收养’,缺乏最基本合法的收养手续,你在明知出卖方和中介方在贩卖婴儿的情况下,实施名为收养实为收买拐卖儿童的行为,已涉嫌收买拐卖儿童罪。”检察官郑重地说。

以上是莆田市荔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在提审陈某某涉嫌拐卖儿童罪、黄某某涉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两起案件嫌疑人时的对话。

亲子亲卖、好心“收养”,怎么就是犯罪了?“亲子亲卖,无论出卖方是谁,只要存在金钱交易,就可能构成拐卖儿童罪。父母也没有权利将亲生子女作为商品进行贩卖。”检察官如是说。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不通过合法的收养程序而采取非法收买方式实现得到一个孩子的目的最终都将面临“人财两失”的结局。

不过,为更好地保护被拐卖儿童的自由权益,两高一部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中规定,如果在被追诉前,收买方将收买儿童送回其家庭,或者交给公安、民政、妇联等机关、组织,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可是,民间还是普遍存在送养行为,难道这些人都犯法了吗?不一定!

以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根据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由此可见,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审查是否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主要注重以下几点进行综合判断:

一、审查送养人送养子女的背景及原因;

二、审查送养人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金额;

三、审查送养人是否关注收养人的收养目的以及抚养能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能力,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检察官提醒

法律上的允许不代表道德上的放任,为人父母只要将孩子带到这个世界,孩子就该享有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无论从道德上还是法律上,亲生父母都应当对子女尽到抚养、教育的责任。实在生活艰难,无力抚养孩子的,或者客观原因,无法生育孩子的,也应该依照法定程序办理送养和收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