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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2名毒贩执行死刑

2019-02-27 09:40:34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27日讯  2月2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贩卖毒品案的罪犯黄某波及贩卖、运输毒品案的罪犯王某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据悉,2014年4月至8月间,黄某波在广东省普宁市多次向王某、刘某(已另案判刑)销售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王某从黄某波处购得毒品后,在普宁市或者将毒品运至福建省,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予以销售。其中,黄某波贩卖甲基苯丙胺14235.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91.4克;王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945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75.2克。

泉州中院认为,黄某波销售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王某购买、销售并使用交通工具非法运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黄某波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王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二人多次贩卖毒品,部分毒品已流入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均应依法惩处。黄某波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王某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黄某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黄某波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同意对黄某波的一审判决。分别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记者 林扬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