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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被自愿离职” 状告用人单位获胜诉

2019-02-27 11:08:40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员工权益受到侵害 应合法维权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27日讯  近年来,有许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赔偿责任,故意用一些方法让劳动者自愿离职,不但使劳动者丢了工作,还不能得到经济补偿。面对这样的情况,有些人选择忍气吞声,而有些人则选择站出来,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在福州,就有这样15名工人,在“被自愿离职”后,通过法律武器,成功要回了经济补偿金。

2017年6月的一天,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涌入了15名工人。

“我在这家公司上班15年了,离退休不到5年,公司让我写了《辞职证明》,给了1个月工资,最后让我回家了。”“我在用人单位工作了17年,现在51岁了,就这样把我打发走了”“我还在哺乳期也被要求辞职”“我去年工伤,现在都还没好,也被辞退让我走人”……工人们愤怒不已,情绪极度激动。

经了解,2017年年初,福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让员工们作出“因本人原因要求自愿辞职”的意思表述,签下《辞职证明》,而公司仅仅向员工们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抚慰金”,便终止劳动关系,且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书。

援助中心的律师当天即受理了案件。

介入案件之初,援助律师了解到,员工个体差异较大,有的员工签下《辞职证明》表示自愿辞职,有的是配偶或亲属代签《辞职证明》,有的拒绝签署《辞职证明》,被按自动离职处理。还有的员工入职多年后,公司才为他缴交社保,有的员工至今未缴纳社保,另有一些员工在哺乳期或工伤被辞退。案件处理起来难度较大。

2017年7月,援助律师代表15位员工向晋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同时提交了员工与公司黄厂长的通话录音光盘及整理笔录、银行流水单、医保缴费单、社保缴费单、公司规章制度等多份证据。最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保,申请人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劳动仲裁委予以支持”的裁决。

法院审理:

员工获得经济补偿金

然而,该服饰公司不服,仍以员工们自愿提交辞职申请,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起诉到福州市晋安区法院。

援助律师通过法院申请向公司调取考勤记录、工资计算明细,证明员工们被胁迫于2017年3月提交《辞职证明》后,公司所谓“向员工支付2、3月份工资”的说法是狡辩,实质是支付辞退员工的“抚慰金”。公司不仅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拖欠两个月的工资未发。

经审理,晋安区法院于2017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员工们的诉求,但服饰公司仍然不服,上诉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6月,福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15名工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得到法院的支持,共获得38万余元的经济补偿金。

法官提醒:

“被自愿离职”应保留证据维护权益

该案是一起常见的“被自愿离职”劳动纠纷案,员工们权益受到侵害。如果遇到企业没有提前30日通知,也没有声明破产、发生困难等,还要求员工“主动离职”的情况,员工应意识到企业这种行为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一旦在“自愿离职书”上签字,未来维权时将困难重重。所以,当员工遇到这种情况时不仅不能签,还要保留相关证据,便于日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吴怡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