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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怕女儿产子名誉受损 狠心夫妻连夜弃婴获刑

2019-04-16 11:00:02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16日讯  综艺节目《等着我》中,无数父母为寻找失散多年的亲生孩子煞费苦心,但现实生活中有人却将亲生骨肉抛弃。卓某某、张某甲夫妇在未成年女儿诞下一名女婴后,因害怕女儿名誉受损,和小舅子张某乙共谋将该女婴遗弃至闹市区。殊不知,如此逃避承担抚养责任,已触犯了刑律。日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甲、卓某某、张某乙犯遗弃罪并处刑罚。

2018年6月中旬,卓某某、张某甲夫妇发现15岁的女儿小婷(化名)身体有些异常,追问后才得知女儿怀孕了。经检查发现,小婷已临近预产期。于是,张某甲夫妇开始寻找愿意收养孩子的家庭。同年6月23日21时许,小婷在福州某妇产医院顺产一名女婴。

“女儿还在上学,如果让村里人知道这件事,咱们家以后哪能抬得起头来啊!”5个小时后,由于依旧找不到愿意收养孩子的家庭,张某甲便和其弟张某乙商议把孩子丢在人多的地方,看看有没有人愿意将其抱走抚养。于是,卓某某、张某甲夫妇与张某乙在医院附近捡了一个纸箱,将孩子放在里面,并放入一张写了孩子出生日期的纸条、奶粉等物。怀着忐忑的心情,他们最终将装着孩子的纸箱放在一家亮着灯的包子店门前,随后返回医院。

24日凌晨3时,某包子铺老板准备营业时发现店门口有一个纸箱,里面装着一个婴儿,便赶忙报警。次日,弃婴被送入福利院抚养。2018年7月2日,张某甲、卓某某和张某乙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投案。

法院判决: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甲、卓某某对女婴负有抚养义务却予以遗弃,张某乙明知其二人对女婴负有抚养义务,仍帮助他们遗弃女婴,情节恶劣,其三人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认定被告人张某甲、卓某某、张某乙犯遗弃罪,分别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3个月,卓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张某乙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说法与提醒:

1、监护人应尽抚养义务,不得遗弃未成年人。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既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本案中,小婷年方15周岁,作为一名限制行为能力人,她没有监护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有监护能力的小婷父母卓某某、张某甲作为女婴的外祖父母,应担任女婴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张某甲、卓某某遗弃女婴的行为,构成遗弃罪,张某乙在遗弃过程中提供协助,其行为构成遗弃罪的共犯,三人都构成了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生活中,父母应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关心爱护。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本案中,小婷已经怀胎数月,而父母卓某某、张某甲却浑然不知,可见其在日常生活中未对小婷的生理、心理和行为习惯给予足够关心。

十五岁正是青春懵懂、情窦初开的年纪,孩子对异性产生好感以及爱慕都是十分正常的现象。同时,在这个年龄段,孩子课业压力增大,学习生活较为单一,更需要精神上的支持。因家长、老师都与孩子有一定的代沟,所以同龄人的关爱更容易成为他们的精神动力。面对这样的情况,家长首先应在日常生活中对子女多加关心,让孩子感受到家庭的关爱和支持。其次,应充分尊重孩子的情感,不要一刀切地阻止孩子“早恋”,应积极在大方向引导孩子,为孩子划定“红线”,如其应对自己和对方负责,不应影响到自己的学业和前途等等,并应适时在生活中为孩子进行正确的性行为教育,避免孩子出现和本案中小婷的类似情况。

(本报记者 郭佳文 通讯员 王芳 林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