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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鲤城区法院宣判一起涉恶案件

2019-04-24 10:10:23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24日讯 4月23日,泉州市鲤城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恶案件,被告人王某聪、许某男等8人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到1年不等的刑罚。该案由鲤城法院院长李清坝主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以来,王某聪出资成立某信贷公司,陆续雇佣许某男等人担任公司各分部的负责人,在鲤城区、丰泽区等地向他人发放高息贷款。为催收高息贷款本金和利息,王某聪购买了油漆、天那水等工具,授意许某男、柯某等组织,指使包括被告人吴某、许某、吴某伙、张某、惠某在内的人员,采用泼油漆、贴大字报等“软暴力”手段,对借款人进行滋扰、施加压力,并要求将具体实施的上述讨债行为以拍摄照片或者视频的形式向其报告,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某聪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许某男、柯某为重要组织成员,被告人吴某、许某、吴某伙、张某、惠某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聪、许某男等8人伙同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了人数众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组织成员较为固定,多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八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洪金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