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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019-04-28 10:07:21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件一:

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属如何界定

——李惠卿诉陈文灿、福州大学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1986年,人民大会堂福建厅装修,福建工艺美术学校承接该厅壁画创作并组织吴景希、陈文灿等部分师生创作了1987版《武夷之春》。1994年,福建厅重新装修,由该校组织部分师生在1987版《武夷之春》基础上创作了1994版《武夷之春》。相比原画作,1994版《武夷之春》的尺寸、细节均有所变化。吴景希去世后,其母亲李惠卿以陈文灿将《武夷之春》登记在个人名下等行为侵犯吴景希署名权、展览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合并了福建工艺美术学校的福州大学认为两幅作品系法人作品,主张其享有全部著作权。

【法院审理】

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两版《武夷之春》为法人作品,著作权人系福州大学,但工艺美校在其编撰的公开出版物上署有吴景希、陈文灿等相关人员姓名,可以视为其承认相关人员对作品的署名权。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并考量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立法本意,确定讼争作品署名权由吴景希、陈文灿等人享有,福州大学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

【案例评析】

现行著作权法借鉴两大法系立法例,同时规定法人作品制度和特殊职务作品制度。两种界限模糊、功能重叠的制度,导致著作权归属纠纷频发。《武夷之春》案件再次提出了两种作品类型认定标准这一长期困扰中国法院的问题。本案中,厦门中院将涉案作品认定为特殊职务作品,创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财产权均归属法人,较好地实现创作者、法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

案例二

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得侵犯

——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厦门极致互动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网龙公司申请注册了包含“魔域”字体的四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均包括“在线游戏、游戏”等内容。2014年10月28日,网龙公司持有的“魔域”注册商标被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而进行网络游戏研发与运营的极致互动公司在其运营的网页上方使用“决战魔域”艺术字体文字,且多次出现“决战魔域”的攻略与详细流程。至2017年7月27日,名称为《决战魔域》的在线游戏已经在众多内容分发平台上进行推广。

【法院审理】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网龙公司是“魔域”商标注册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极致互动公司开发的名称为“决战魔域”游戏,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方面与网龙公司持有的“魔域”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属于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了近似商标,该行为足以导致相关网络用户认为两款游戏提供者之间存在关联,进而影响网络用户选择,应当认定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极致互动公司在线游戏上停止使用“决战魔域”名称,变更后的游戏名称中不得包含“魔域”文字,赔付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该案涉及网络游戏行业规制,由于该行业营利模式与传统线下产业差别较大,该案的妥善处理备受业界关注。该案判决为网络游戏行业厘清知识产权边界,净化了网络环境,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大对涉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