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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悦华”非彼“悦” 相近商标造成混淆

2019-04-28 10:48:21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28日讯  在商标权侵权纠纷中,常常涉及到关于使用易混淆相近商标,是否存在侵权行为?那么,这种情形是否构成商标权的侵犯呢?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例告诉你:此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996年10月21日,厦门建发公司注册取得“悦”文字商标,有效期至2016年10月20日。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0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包括:餐馆、旅馆、美容院、按摩。“悦”文字商标于2005年8月2日被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至今尚在有效期内。

建发公司拥有高端酒店“悦华”品牌,“悦华”品牌被评为“中国旅游知名品牌”。而在仙游也有一家叫悦华的酒店,仙游悦华酒店注册成立于2008年5月16日,成立后一直在位于仙游县鲤南镇仙安村城南东路340号的经营地址,从事宾馆经营服务。

2017年3月22日,建发公司委托代理人对仙游悦华酒店的经营场所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根据该证据保全,仙游悦华酒店在经营场所门头使用了“悦华酒店”的招牌;在酒店的客房价目表及提供的物品等处亦使用了“悦华大酒店”标识;在电话机上、赠送的购物袋印有“悦华大酒店”标识。在去哪儿网等网站上搜索“仙游悦华大酒店”,搜索出来的第一条结果为仙游悦华酒店经营的酒店。在酒店详情界面,展示了“悦华酒店”招牌的门头照片。

法院判决: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仙游悦华酒店从事宾馆服务经营,与建发公司“悦”核定在第42类上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仙游悦华酒店在店面招牌、电话机、酒店名片等处对标识进行商标性使用,构成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注册人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

对此,法院依法判决,仙游县悦华大酒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酒店店面招牌、客房洗漱用品、室内标识等处使用侵犯厦门建发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88792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停止使用含“悦华”字样的字号并停止在去哪儿网等网站上使用包含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标识的照片;赔偿厦门建发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法官说法: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仙游悦华酒店从事宾馆服务经营,与建发公司“悦”核定在第42类上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构成了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注册人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建发公司对案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本报记者 余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