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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中院公开宣判晋江金店命案 主犯一审被判死刑

2019-05-08 11:41:5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8日讯 日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山、何某俊、施某荔犯抢劫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泉州中院查明,李某山因拖欠贷款被银行多次催讨而产生抢劫金店的恶念,并纠集何某俊、施某荔二人预谋共同实施抢劫。2018年10月下旬,三人选定晋江市内坑镇某珠宝行作为抢劫目标并多次踩点。同年10月29日20时许,李某山三人携带刀具等作案工具雇车至该珠宝行附近。施某荔先假意购买黄金,伺机观察店内情况,当店内只剩店主二人时,通过微信通知李、何二人进入珠宝行后再离开。22时许,李某山将被害人曾某流(殁年56岁)骗至身旁,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威胁交出财物;何某俊也掏出刀具抵住被害人曾某影颈部。被害人曾某流与李某山发生撕扯,李某山遂越过柜台将曾压在地上,向曾的胸、腹、颈部等处猛捅、砍数刀,致曾失血性休克死亡。同时,何某俊持刀砍伤被害人曾某影颈部。李某山见被害人曾某影仍大声呼救即欲逃离现场,持刀砍伤被害人曾某影右手。被告人李、何二人从珠宝行后门逃离,与守候在外的被告人施某荔会合,雇车逃离现场。

泉州中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山、何某俊、施某荔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某山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严惩,故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何某俊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施某荔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记者 林扬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