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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门外移侵占公共通道 邻居起诉维护合法权益

2019-08-14 11:20:5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4日讯 曾某于2017年7月购买了罗源湾滨海新城罗嘉苑某单元房。2018年2月交房时,曾某意外发现邻居单元的业主陈某将原入户门拆除并外移15公分,使之顶格至公共走廊边缘,且将入户门由内开转为外开。“占用了公共楼道,还严重影响走道安全。”曾某对邻居陈某的做法并不认同。

曾某多次上门沟通,要求邻居陈某将入户门调整为内开门。但陈某认为自己所住房基本没人居住,故其改变入户门位置的行为不会影响他人通行,且其认为改变入户门的方位、朝向的行为,是滨海新城小区的通常做法,“法不责众。”陈某认为,曾某无权起诉自己。

此后,该小区物业公司亦多次协调未果。曾某遂向城管部门反映上述情况,城管部门向陈某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但陈某至今未整改。双方就相邻关系纠纷无法达成解决方案,故曾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罗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调解

罗源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陈某擅自改变商品房入户门,挤占公共通道的行为是否违法;二是普遍性行为是否可以作为阻却行为违法性的理由。

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听取双方意见后,及时针对纠纷症结,对“症”疏导矛盾焦点,先向陈某及陈某的随行亲戚分析我国法律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告知其将入户门外移并将入户门由内开变为外开违反了我国《物权法》上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此外,上述行为还会造成消防隐患,如挤占消防通道,一旦发生火灾等事故,将影响他人逃生。陈某在听取承办法官和驻庭调解员的解释后,表示愿意将入户门恢复至原状。最终,双方达成和解,两家握手言和。

法官寄语

商品房是现代社会的主要居住用房,鉴于商品房的区分所有权属性,邻里之间的关系相处显得更为重要,合法、合理地利用公共区域,是每一个商品房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我国《物权法》对业主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改建、侵占公共通道或其他共有部分属于物权法规定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旦实施上述行为,构成法律义务的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反映为对正在进行的且尚未完成的改建、侵占公共通道行为应当立即停止,消除改建、侵占共同区域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且负有拆除等恢复义务。若因此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郑思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