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武夷山国家公园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首案宣判

2019-08-16 10:42:0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6日讯 近日,省检察院联合省法院、省森林公安局和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等职能部门,决定于今年8月至12月,在武夷山国家公园及其毗邻区域,开展打击破坏武夷山国家公园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8月15日,光泽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公开宣判,被告人官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另判决被告官某在限定期限内修复生态等。据悉,该案系此次专项行动首案。

2018年7月10日,光泽县鸾凤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巡查时发现,该县一处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地被擅自开挖。经鉴定,被毁坏的林地共11.35亩,土层厚度原有60厘米,现为母岩层,立地质量等级从中等肥沃级变为贫瘠级,林地原有植被和土壤结构以及林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案发后被告人官某主动投案,而官某破坏生态公益林地,改变了林地用途,欲用于生产经营,据此,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官某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林业行政审批,擅自开挖、填高、平整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改变了林地用途,造成11.35亩生态公益林地的土壤结构及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官某具有自首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

因被告人官某擅自对生态公益林地挖掘、填高、平整,严重破坏了土壤结构及林业种植条件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判决官某应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拆除其在生态公益林地修建的水泥排水沟和蓄水池;六个月内,按照司法鉴定规范要求,对毁坏的生态公益林地进行客土覆盖,客土厚度需达到60厘米以上,客土质量需达到三类土以上标准,恢复被其毁坏的生态公益林地立地条件。

(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胡宝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