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为了让妻子少分财产 男子离婚前转移财产

2019-09-24 11:54:03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男方应少分割这部分共同财产

为了让自己获取更多的利益,仙游一男子竟偷偷转移部分财产后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企图减少女方对财产的分割。近期,仙游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纠纷案,判决该男子少分割这部分的共同财产。

王某与林某本是小学同学,在一次同学聚会中,双方一见钟情,于2013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王某在外经营两家武术馆,而林某则负责在家照看孩子,渐渐地,二人因照看小孩与工作之间的问题频频发生争吵。林某一心觉得是王某与学员有不正当关系才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于是经常到王某的武术馆去理论。2018年2月起,二人已到分房而居的地步。王某觉得夫妻感情无法缓和,便于2019年5月向仙游法院起诉要求与林某离婚。

林某在收到诉讼材料后也同意离婚,但发现夫妻共同财产中竟少了两家武术馆的盈利款,便提出王某有转移财产的行为,要求王某少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

男方存在隐藏、转移共同财产行为

原来,在起诉离婚前一个月,王某觉得这几年自己一个人辛苦工作赚钱,如果离婚时与林某均分财产明显吃亏,便起了转移财产的念头,把两家武术馆先后变更到其姐夫名下,自己则继续在武术馆当教练。

仙游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提起本案离婚诉讼之前的一个月先后将两家武术馆注销,但其后又以其姐夫的代理人的身份申请新的武术馆,并在新的武术馆继续担任教练,显然可以认定王某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对武术馆之前的盈利款的分配,王某应予少分。最终,法院酌情认定王某与林某按1:2的比例分配两家武术馆的盈利款。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该案中,王某为了不让林某分到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原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两家武术馆,故王某应予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陈伟 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