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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首起自诉侵占罪案件

2019-11-12 11:12:09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12日讯 近日,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林某某犯侵占罪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其中罚金人民币20万元已缴纳)。林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霞浦县某商行因经营需要于2017年2月录用林某某担任仓管员及开单员。从2018年2月起,林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卖酒补货的方式陆续将仓库内的货物卖给客户。客户打款后,林某某将钱私自截留用于个人消费。自诉人每月派员清点货物时,林某某采取提前要求取货方式补进仓库,少做卖酒数量提帐和伪造客户签字等方式,用虚假的清单进行结算。2018年5月,经与林某某核对,查出其采取虚假报账等方式,隐匿、侵吞已出售货物的款项共计人民币819425.24元,其中,营业额侵吞款项173681元、应收账款181516.5元、库存差异的标的价格461893.91元、空箱酒价格2333.8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价值共计人民币819425.24元,数额巨大,且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被告人林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32日折抵刑期32日。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魏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