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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妨害身份证件管理犯罪

2019-11-12 11:31:21 来源:福建法治报

以王某某伪造身份证案为例

2015年11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280条补充规定了买卖身份证件犯罪,增设了第280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犯罪。这一修改,为我国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了一重坚实的法律保障。

以下就以浦城县检察院办理的王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为例,分析妨害身份证件管理犯罪的犯罪特点及法律适用等相关问题。

被告人王某某系浙江省衢州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股东及员工,其公司在投标项目和生产建设过程中经常因面临“监管部门要求技术人员须在现场配合检查,而公司所挂靠具备资质的技术人员却又在外地无法配合检查”的情形。为避免公司被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在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间先后3次通过QQ和电话等方式联系办理假证的“飘雪”,以每张100元的价格委托“飘雪”帮助伪造了13张身份证证件(所伪造的身份证件使用有资质的技术人员的身份信息、本公司员工头像),来应对监管部门检查。2016年9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途经浦城县官路京台高速公安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本案中,关于法律适用,主要探讨两个问题:一是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中“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范围;二是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犯罪的入罪标准。

关于“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范围问题,《刑法》第280条第3款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关于证件的范围规定为“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除了法条列举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还有哪些证件可以证明身份呢?我国的身份证件主要还有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警察证、港澳通行证等证件。除了上述证件外,还有各个单位颁发的内部证件,如各种工作证、学生证、各类证书等。

要想进入到“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范围中,就必须要和“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这类法条列举的证件具有等价性。也就是说,必须具有两个条件:其一,可以有效证明持证人的身份;其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的犯罪,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的和谐稳定。所以,该罪中的证件必须是具有社会公共管理功能的证件。

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的效力有《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三条和《户籍管理条例》第四条予以分别规定,可以证明持证人的身份,这些证件也涉及到社会管理,故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可以被纳入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范围。

军官证、警察证是军队或公安机关颁发给军人、警察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有效证件,其体现出了社会公共管理的功能,可以纳入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范围。

我国《出入境管理法》第11条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故港澳通行证依法可以证明身份信息,边防检查机关的检验属于社会管理,故港澳通行证也是具有社会管理的属性,伪造港澳通行证属于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中的证件范畴。

学生证、单位内部证件及各类证书上虽然有个人信息,但这些个人信息的来源、填写等完全是凭借持证人本人或单位,填写的信息不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不能够有效地证明持证人的身份。同时,学生证、单位内部证件的主要功能是供学校、单位内部管理使用,这些证件不具有社会管理的公共职能,这类证件并不属于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中的证件。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犯罪的入罪标准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其一、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的数量;其二,在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犯罪中的犯罪情节。要将这两个因素综合进行考虑。

刑法是严厉的,同时刑法又是谦抑的,在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犯罪的入罪标准数量的规定上,如何规定能够既不放纵犯罪,又不会打击面过宽呢?我们可以借鉴单次伪造X张或两年以内累计伪造X张的立法模式,这样既考虑到单次伪造证件数量巨大的情形,也考虑到单次伪造数量不多、但两年累计数量构成犯罪的情形。单次伪造数量巨大,很明显,伪造数量巨大的虚假身份证件会严重扰乱国家公权力机关对社会的管理秩序,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国家身份秩序将受到巨大的损害,应该受到《刑法》的规制。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采用一次伪造数量较少,在入罪标准以下,以规避刑罚处罚,但又在持续不断犯罪的情形又要怎么处理呢?这时,我们可以采用两年内累计伪造X张的立法模式,虽然从单次来看行为人的伪造数量不够成犯罪,但是在两年内行为人累计伪造的数量达到法定的入罪标准,就可以采用两年内累计伪造X张的立法模式。从行为人的行为也可以看出,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极强的,行为人的目的就是为了侵犯国家的身份管理秩序,采用两年内累计伪造X张的立法模式能够确保不放纵犯罪,又不会造成打击面过宽。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犯罪中的犯罪情节,主要要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该罪的前科、犯罪的主观动机、伪造证件的用途、是否危害到国家对于社会的管理秩序、是否造成社会或第三人巨大的经济损失等情形。从《刑法》的功能上来看,《刑法》主要功能是打击犯罪,与其他法律相比具有相当的严厉性。所以,在适用《刑法》上要考虑到谦抑性原则,如果犯罪情节很轻微,可以适用行政法规进行处理,就不需要适用《刑法》进行处罚。

(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蒋垂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