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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刑事裁判涉财部分执行率的建议

2019-11-12 11:32:13 来源:福建法治报

刑事裁判涉财部分执行包括罚金、没收财产、责令退赔、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及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判决结果中的涉财部分当然要执行,否则判决就成一纸“白条”,判决权威无从说起,审判质量无法最终实现。但实践中刑事判决涉财部分执行率并不高,为提高该部分的执行力,我们可从执行环节及监督环节中发力,现予以详细探讨。

刑事判决涉财部分执行不到位的原因可能是被告人的履行能力不足,但除此客观原因,检察监督工作还可发挥更大的空间。为提高刑事判决涉财部分的执行率,要杜绝被告人一方面在高消费、另一方面拒绝刑事判决涉财部分带来的负面社会效应,就应为明确执行主体、夯实执行基础、疏通执行信息渠道及加强检察监督等方面努力。

(一)明确执行主体。一要明确争议解决原则。执行法院的争议,可参照法院管辖争议的解决方式。因为争议只发生在一审法院认为由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更为合适,而财产所在地法院又不愿意执行该财产时,应该秉承一审法院执行为原则,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为补充。二要确定执行介入主体。司改后,法院的业务部门的职责划分已不再泾渭分明。某些基层法院全院案件统筹分配。因此,担心刑事审判部门法官的专业素养,不足以审理刑事判决涉财部分执行过程中的民事纠纷,已被事实证明其不足为惧。因此秉着案件办理的“一竿子插到底”原则,由刑事审判部门继续审理刑事判决涉财部分执行过程中的民事纠纷理所当然。

(二)打牢执行基础。一要明确执行部门职责。完善财产调查。刑事审判部门的主要责任在于讯问被告人时,对可能判处罚金的被告人询问其缴纳罚金意愿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来源。对于无执行意愿或表示没有履行刑事判决涉财部分能力的被告人,刑事审判机构可邀请执行机构协作调查。二要提高执行机构调查能力。执行机构的专门调查水平可通过信息共享而得以提高,即可与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等部门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存款、房屋、车辆、证券等主要财产形式“一网打尽”,执行法官足不出户即可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和相关信息,从而有效提高法院执行部门的财产调查能力。三要明确调查重点。重点调查被告人的高消费情况。若被告人高消费,则应全力执行;还要注意调查被告人与其家属的共同财产。既要有效区分共同财产,又要注意保障他人的财产权。对在案外有经营实体的被告人,定期查询未执行到位的刑事判决涉财部分案件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立即启动强制执行措施,提高刑事判决涉财部分执行案件的执行到位率。

(三)疏通执行信息渠道。一是可建立刑事判决涉财部分保证金制度。通过量刑规范化制度,对判前缴纳保证金的行为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同时规定从轻幅度,从而调动被告人缴纳罚金的主动性;二要明确移送时限。建立健全刑事判决涉财部分移送执行工作机制,明确对未执行刑事判决涉财部分案件的移送时限;三要及时充实权利告知内容。审判人员在宣判时要明确告知被告人刑事判决涉财部分强制执行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敦促被告人积极主动缴纳。

(四)加强检察监督。一要建立刑事判决涉财部分执行信息系统。建立法检两院之间刑事判决涉财部分执行案件的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不断加强沟通,共同解决刑事判决涉财部分执行难题,努力让刑事判决涉财部分执行案件做到不错不漏,确保人民法院裁判刑罚的目的得以全面实现;二可赋予检察院申请刑事判决涉财部分执行权。申请的时机可参照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条件,应在法院刑事审判机关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仍未移送法院立案部门,且检察机关的纠正违法通知或是检察建议发出后仍未予以移送立案部门,才可以申请执行。

(浦城县检察院  罗海燕 金国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