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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行乡里的村民小组长栽了

2019-11-18 11:49:06 来源:福建法治报

上杭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涉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18日讯 作为土生土长的本地人,1973年7月出生的吴某永被推选为上杭县临城镇城北村上吴组村民小组长之后,他并不是想着为村民谋福利,带领村民在奔小康的路上撸起袖子加油干,而是变质为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还欺压起群众,扰乱当地的生产生活秩序。而吴某永从1998年以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4次获刑,可谓是前科累累。

2011年以来,吴某永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经常单独或者纠集他人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欺压城北村上吴小组村民及周边群众,逐步形成以吴某永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在上杭县境内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日前,上杭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涉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

那么,吴某永是怎么利用手上的“微权力”,为自己谋私利的呢?

庭审现场

被推选出的“白眼狼

征地款多数收入私囊

2006年9月,吴某永向上杭县临城镇城北村上吴屋村民小组(简称“上吴组”)承租一处综合场地,双方约定租赁期限20年,日后遇扩路拆迁,地面以上建筑补偿金六四分,上吴组得60%,吴某永得40%。2007年下半年,吴某永又通过口头租赁的方式向上吴组承租综合场旁边的一栋3层集体综合大楼。

2010年9月,吴某永被推选为上吴组村民小组长。2011年,因道路工程改造需要,上吴组的综合场和综合大楼均面临征迁。同年12月,吴某永利用上吴组村民小组长的身份自拟一份《析产协议书》,并让上吴组5位村民在该协议上签字,将他与上吴组综合场、综合大楼的租赁关系变更为产权共有人关系。

经过这一系列的准备后,吴某永利用小组长的职务便利将该《析产协议书》提交至上杭县某房屋征收服务公司进行征地补偿,并将征迁补偿款和按期搬迁腾房奖励金全部划归个人所有,从而非法获取征地补偿款366.4054万元。

上演“小鱼吃大鱼”

纠集成员闹事敲竹杠

2010年9月,吴某永与钟某某协商共同出资成立上杭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恒鑫公司”),经营房地产开发业务,注册资本900万元,约定吴某永占股34%,钟某某占股66%。

按照股权分配,吴某永应出资306万元,但吴某永仅于当月出资50万元就未再履行出资义务。2011年5月,吴某永以购买奔驰车为由要求钟某某给他100万元,钟某某被迫将吴某永出资的50万元及吴某永为恒鑫公司建围栏等支付的费用共计60万余元返还给他。

2011年9月,钟某某将恒鑫公司开发的恒鑫大厦商品房进行预售,吴某永在公司商品房预售情况不理想且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的情况下,于2011年9月8日逼迫钟某某签订由他拟定的《合作投资协议书》,强行要求钟某某向其支付500万元利润和商品房一套。

2011年12月27日,因钟某某一直未支付该款项,吴某永便纠集鲍某仁、罗某华等人将恒鑫公司办公楼及售楼部的工作人员全部赶出,并将该两处大门锁住,不让恒鑫公司的人员办公、售楼。

随后,钟某某到吴某永办公室乞求协商处理,吴某永提出无法支付500万元利润的话,就用恒鑫大厦套房和车位折抵的要求。钟某某被逼无奈让公司售楼部的工作人员将恒鑫大厦预售合同取出,由吴某永挑选房号与车位。

当日,钟某某被迫与吴某永签订6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将6套商品房以及6个车位作为利润折抵给吴某永。后于2012年1月11日将吴某永选定的6套商品房和6个车位向上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给吴某永(其中有1套商品房和车位备案给吴某永的亲属)。经上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6套房及6个车位总价值为616.48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