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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诉讼 方为正道

2019-11-29 12:52:38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29日讯 文明、诚信是每个人应当做到的,在参与诉讼的时候更应如此。然而,不少案件当事人却耍起小聪明,

或滥用权利,或虚假作证,或恶意隐瞒事实,如此不文明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不仅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率,也终将“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近日,石狮市人民法院发布了打击不文明不诚信诉讼行为典型案例,其中不少案件当事人就因此受到制裁。

案例一

虚假作证  触犯刑律被判拘役两个半月

蔡某的朋友汪某(已判刑)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现场查获汪某生产的假冒某服装品牌注册商标长袖运动套装145套和假冒某运动品牌注册商标长袖运动套装105 套。经鉴定,假冒某运动品牌注册商标长袖运动套装市场批发价为674.6元。

在汪某取保候审期间,蔡某为帮助汪某减轻处罚,受汪某指使向公安人员作虚假证言,谎称曾以每套68元的价格向汪某购买过6套假冒某运动品牌注册商标长袖运动套装并向公安人员提供了汪某虚构的收款收据。此后,蔡某被公安机关以核实汪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为由电话通知到湖滨派出所接受询问。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被告人蔡某经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蔡某的伪证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以伪证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拘役2个月又15日。

法官说法:

真实客观提供证言是法律赋予每一位公民作证的权利和义务。在诉讼中,证人都应客观提供真实证言,切不能隐瞒事实、隐藏证据,更不能销毁证据、伪造证据或趁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诽谤他人,那样并不能让作证对象受益,甚至会让自己触犯法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蔡某虚构曾向汪某购买假冒注册商标服装的事实,提供虚假证言及虚假书证,意图帮助蔡某逃避法律的打击,其行为干扰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应予以法律制裁。讲义气是一回事,但涉及违法犯罪的忙千万不能帮,否则只会害人害己。

案例二

逾期举证 恶意拖延诉讼被罚款1万元

王某是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洪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于开庭审理当日向石狮法院提交证据(举证期限为开庭前一日上午10时)。该提交的逾期证据为某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与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存在重大利害关系,且在开庭前5个月即形成,证据总计77页,仅提供了8页。

石狮法院当庭责令王某说明逾期提交证据的理由,王某称系委托人被告洪某于开庭前一天下午才向其邮寄该材料,法院当即要求王某提交该邮寄材料的快递单号、签收封面以及告知王某通知被告洪某本人到庭说明邮寄材料的具体情况,同时重新给予原告陈某与被告洪某十五日的举证期限。但王某一直未提交相应的邮寄材料,被告洪某本人也未到庭说明情况及在举证期限内补充提交材料。

第二次开庭审理时,王某通过另一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某继续提交新证据(形成时间为第一次开庭前五个月,证据总计113页,仅补充提交了22页)。林某某告知法院该补充证据为开庭当日上午王某转交让其提交。法院当庭口头让林某某代为转达通知王某应到庭说明再次逾期提交证据的原因,但王某在指定期限内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说明。后石狮法院又向王某邮寄到庭的书面通知,王某仍然未到庭,也未书面提交说明。

石狮法院认为,王某逾期提交证据和多次拒不说明理由的行为,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对王某罚款10000元。

法官说法:

举证权,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重要诉讼权利之一。但有些当事人恶意逾期举证,在庭审中突然提交,以达到拖长审理周期或“证据突袭”的目的,严重违反诚实信用诉讼原则。这不仅增加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还影响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损害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本案中,王某多次逾期提交与案件基本事实认定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证据,且提交的证据不全,在经法院依法通知的情况下,仍多次拒不说明理由的行为,明显属于意图通过多次逾期举证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其行为已经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这种行为在拖延诉讼的同时,也面临着可能败诉或被处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