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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市人民检察院运用刑事和解机制推进社会治理

2019-12-27 12:07:26 来源:福建法治报

动之以情 案结事了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27日讯 日前,漳平市赤水镇派出所会议室内,在办案检察官、民警的共同努力下,一起轻伤害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时间回溯到三个月前。8月12日15时许,瞿某某与被害人苏某某在漳平市赤水镇岭兜村一矿山,因琐事发生争吵,瞿某某用拳头殴打苏某某致其受伤。经鉴定,苏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9月11日,瞿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承办检察官通过阅卷,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批捕了之,还是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积极化解矛盾?问题摆在了检察官的面前。

“你是否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我愿意。”“是否有朋友愿意为你办理赔偿事宜?”“黄某某是我湖南老乡、好朋友,也在漳平打工,他愿意为我处理事情。”在看守所,办案检察官讯问瞿某某,了解到相关情况。尔后,检察官又到漳平市调解中心,摸清被害人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情况。

9月16日,检察官分别联系瞿某某的同乡黄某某及被害人苏某某到赤水派出所进行调解。由于被害人提出的赔偿费过高,而黄某某收入有限,仅愿意缴纳赔偿费3万元,无法承担其他高额赔偿款。随后,黄某某到漳平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交了赔偿预付款3万元。由于双方未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暂时未达成和解协议。

综合案件情况,检察官认为瞿某某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该案由驾驶员插队引发纠纷,因瞿某某一时激愤而打伤了苏某某,其主观恶性较小;瞿某某是初犯,认罪态度好,且已预缴赔偿预付款3万元,适用《轻刑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规定,遂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10月17日,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为了达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检察官多次联系苏某某,阐述相关法律知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瞿某某到漳平打工,赚来的钱大部分都寄回老家了,希望你能考虑他的收入状况。”检察官循循善诱。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瞿某某愿意赔偿苏某某各项损失3.5万元,双方当事人同意签订和解协议书。

11月18日,瞿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漳平市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有期徒刑半年、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据此,检察官向法院提出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见。12月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瞿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半年,缓刑一年。

“这些年来,因邻里亲朋纠纷、琐事争执等引发的轻伤害刑事案件逐年增多,我们要讲究办案的方式方法,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以达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日前,该院分管副检察长潘少华如是说。

近年来,漳平市检察院树立司法办案新理念,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探索建立了轻刑案件赔偿保证金机制,重在化解矛盾、案结事了。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