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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协议强效力 口头协议讲证据

2020-01-19 14:21:19 来源:福建法治报

在我们的生产生活当中,时常会遇到双方约定合同的情况。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订立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方式,也可以是口头方式。

口头合同较书面合同而言是没有任何书面等的载体来表现合同的内容的,它只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一个口头约定,而书面合同是有载体呈现的合同。也正因如此,很多公民在生活中为了方便选择以口头协议方式订立合同。然而,在生活中因口头协议引发纠纷的案件不在少数。

案例一:

离婚协议房产归男方 
女方称口头另有约定

近日,华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邹某强与陈某云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3月17日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原夫妻共同房产归男方邹某强所有,并由邹某强承担剩余按揭。”

之后,邹某强多次请求陈某云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均无果。2019年9月,邹某将之诉至法院,要求陈某云履行协助义务。陈某云则称,其与邹某强离婚后口头约定:于办理房屋过户时,邹某强应将陈某云所出70000元购房首付款返还。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基于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签订的,内容并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邹某强已于2019年11月1日履行了归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的义务,为维护其财产安全,对邹某强的诉求应予支持。其间,陈某云虽辩称其与邹某强离婚后有口头约定,但因邹某强否认有口头约定,且陈某云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陈某云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陈某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邹某强办理商品房的过户手续,且办理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邹某强负担。

案例二:

口头协议买卖果树 界定不明引发纠纷

不久前,诏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在该案中,双方因口头协议认定难引发纠纷。

2016年7月,陈某龙与陈某武经过协商达成口头协议:陈某龙位于诏安县深桥镇新溪村的树木、果树卖给陈某武,价款700元。2016年8月20日,陈某武砍伐向陈某龙购买的树木、果树。过后,陈某龙提出异议,称陈某武砍伐了没有出卖的4棵龙眼树和4棵荔枝树,因此双方发生纠纷。

2018年7月,陈某龙诉至诏安县法院,经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陈某龙被砍伐的8株果树经济损失为3200元,鉴定费为3000元。之后,陈某龙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不久前,陈某龙再次将陈某武诉至诏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