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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荔城法院宣判一起涉恶“保护伞”案

2020-04-10 11:14:50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10日讯 日前,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刘某某徇私枉法罪一案,被告人刘某某因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间,时任莆田某派出所民警的被告人刘某某,在负责办理一起因暴力讨债引起的寻衅滋事案过程中,明知郑某海等人与该案有关,仍接受朋友蔡某某请托并收受郑某海送的1斤茶叶和2条“中华”牌香烟,后通过伪造证人证言、和解协议书上的当事人签名捺印、隐匿案件前因及关键情节等手段,故意曲解客观事实,把原本应当定性为寻衅滋事罪的刑事案件改为法定刑较轻的故意伤害罪,且不当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使得检察机关对陈某智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处理,还使得郑某海、陈某拱等人逃避了刑事责任追究。事后,被告人刘某某又通过蔡某某收受郑某海送的8条“中华”牌香烟。

之后郑某海等人又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2019年10月30日,郑某海等人因上述暴力讨债一案被荔城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并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刘某某为郑某海等恶势力犯罪分子在逃避刑事责任追究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荔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采取伪造证据、隐瞒案件事实的手段,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充当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保护伞”,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陈琦 通讯员 章逸琳 彭筱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