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疫情之下的房租纠纷圆满化解

2020-04-14 14:38:46 来源:福建法治报

工厂复工不久就被出租方停了电,司法所及时介入调解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14日讯 刚复工不久,漳平市吾祠乡一家熏鸭制作厂却被厂房出租方停了电,如不及时送电很可能造成熏鸭变质,这可愁坏了熏鸭厂老板。近日,吾祠司法所成功调解了这起租金问题引发的纠纷,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2014年5月,熏鸭制作厂与某集团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为期8年。2020年1月以来,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熏鸭制作厂生产的熏鸭销售量锐减、资金严重短缺,未能及时缴清租金及水电费共计2.5万元。2月15日上午8时许,某集团对厂房进行关闸停电,其法定代表人邱某以熏鸭制作厂法定代表人陈某未及时付清租金为由,要求工厂立刻搬走。但陈某认为合同还未到期,且受疫情影响不能执行合同给付义务,属于不可抗力因素,疫情期间也不便搬迁。双方争执中,陈某与某集团员工发生冲突,矛盾一度升级。

当天15时许,调解员组织双方法定代表人进行调解。一开始,双方均认为自己有理有据,陈某认为当时在疫情期间,资金链受到影响,无法及时缴纳租金情有可原,租期还剩两年,邱某在未通知的情况下强行断电,导致部分酱料变质,致其损失2000多元。而邱某则认为陈某不履行合同在先,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断电是自己维权的一种手段。

调解员向当事双方详细解析租赁合同条款规定的法律义务以及合同不能按时履行的法律规定,并分别做双方思想工作。一方面,告知陈某在合同期内,按时支付租金是承租方的义务,确有原由无法支付,应及时与出租人协商解决,拖延或置之不理可能会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面,引导邱某换位思考,受疫情影响熏鸭滞销才导致陈某负担不起租金,不是主观恶意拖欠,若无法恢复供电,将会造成熏鸭变质,带来更大损失。该熏鸭制作厂是漳平市线上线下同步销售的较大型美食企业,此时全国上下团结一致阻击疫情,作为出租方应积极响应号召,适当为承租企业减免租金,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劝导,当事双方最终消除了误解,达成一致意见:由陈某向邱某赔礼道歉,邱某同意当天16时恢复供电。3月13日,双方就租金事宜再次进行协商,邱某考虑到熏鸭制作厂目前的困境,决定响应号召,按实际面积给予减租每月每平方米1元,每月合计减租396元,熏鸭制作厂则待顺利复工复产后及时付清拖欠的租金。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陈思叶 阮钲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