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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信用不良购房失败 购房者退房赔违约金

2020-05-12 15:45:19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购房者在拟贷款购房之前,应提前向征信机构了解征信信息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12日讯 首付的钱交了,但银行房贷因不良记录被拒,又无法一次性全额付清房款而逾期付款,导致房子没买成,还得搭上一笔违约金。4月24日,南靖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购房者逾期付款

开发商诉至法院

2018年5月8日,刘某夫妇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刘某夫妇向该公司购买南靖县某小区商品房一套,总价款63万余元。同时约定刘某夫妇于签署合同时,支付首付26万余元,余款37万元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

合同签订后,因刘某丈夫的征信存在问题,导致刘某夫妇的贷款申请未获得银行批准,刘某夫妇也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剩余房款支付。开发商在多次向刘某夫妇催交拖欠的购房款未果后,于2020年1月将刘某夫妇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违约金。

开发商退还首付

购房者赔违约金

“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商没有事先告知需要查询征信信息。”在诉讼过程中,刘某夫妇认为,在银行按揭贷款需要查询征信信息这一环节,开发商没有事先告知提醒,如今贷款申请未获通过,开发商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开发商则表示,其没有义务向购房者提醒需要查询征信记录,购房合同签订后,刘某夫妇由于存在个人信用记录不良情况,银行拒绝办理贷款,与开发商无关,一切得依据合同办事。

并且,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逾期付款超过60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因买受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买受人还应当在前述时间内按总房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所以刘某夫妇理应按照合同约定赔付违约金。

最终,开发商与刘某夫妇解除合同,开发商退还首付款26万余元,刘某夫妇支付6万余元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