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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晋安区检察院率先推动出台举措 对侵害未成年人罪犯实施从业限制

2020-05-13 10:11:35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13日讯 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职业之便侵未成年人的案件频发,5月12日,记者从福州市检察院获悉,为持续推动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检察建议”落实、实现对未成年人保护关口前置,今年5月9日,由晋安区委政法委牵头,晋安区检察院会同晋安区公安分局、区法院、区民政局等多家单位,联合出台《限制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违法犯罪人员从业的办法》(试行),这是该市首个从多个特殊行业、多罪名覆盖,对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进行从业限制的制度,旨在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权利犯罪源头预防。

据悉,《办法》规定适用限制从业的犯罪类型不仅仅局限于涉性违法犯罪行为,而是进一步扩展为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违法犯罪,使受限人员范围更广。具体包括有性侵害犯罪前科或因性侵类行为被行政处罚人员、有严重性暴力类故意犯罪前科人员、有毒品类犯罪前科的人员,以及其他直接侵害未成年人故意犯罪前科人员四大类。“违法犯罪记录”范围也根据预防需要采用“宽口径”,不仅包括法院作出的有罪生效裁判,还包括检察机关作出确认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的不起诉决定,以及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涉性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记录。

《办法》明确本区内从事未成年人服务的教育单位、培训机构、托管机构、医疗机构、救助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游乐场所、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单位或者部门均纳入“禁入行业”。适用对象不仅包括教师、培训师、教练、保育员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也包括行政人员以及保安、门卫、司机、保洁员等虽不直接负有特殊职责,但可以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其他工作人员。

《办法》全面推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入职查询和入职承诺制度,明确查询程序和信息报备。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企业现有临聘人员开展全面审查工作,形成聘用人员信息表。此外,晋安区检察院还联合区公安分局、区法院,第一时间完成黑名单数据库的数据收集整合工作,要求联络员每季度定期报送更新相应数据,实现数据库动态管理,确保相关信息全覆盖和准确性。建立完善问责机制,对发现相关主管部门执行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书等方式,加大建议整改力度并督促落实。

(记者 林珊 通讯员 程慧 邱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