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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燕分飞 伤痛谁“赔”

2020-06-30 15:27:12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30日讯 “愿得一心人,白首不分离”是人们对美好爱情的向往。然而,现实生活中,有许多曾经相爱的人最终劳燕分飞。当缘分到了尽头,伤痛谁“赔”?且看以下几个案例——

案例①

夫妻一方婚内出轨

无过错方是否有权获赔

小芳(化名)与小峰(化名)于2013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女小花(化名)。2019年10月,小芳以二人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泉州市泉港区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请求抚养婚生女小花,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案件审理中,小峰辩称不同意离婚,即使判决离婚,婚生女小花也应由其抚养,且提供小芳与异性的暧昧微信聊天记录、滴滴打车记录、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证据,主张小芳自2015年起在婚内多次出轨,对婚姻不忠诚,分割共同财产时也应对其予以少分或不分,并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100000元。

小芳虽对上述部分聊天内容持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反驳,其辩称虽与其他异性存在暧昧聊天情形,但不存在实际出轨之实,法律规定离婚案件中请求过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的前提系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有同居之实,而本案不存在此种情形,故小峰上述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纠纷已久,已无和好可能,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小芳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根据小峰提供的小芳与其他异性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内容,结合小芳的陈述,可以认定其存在婚内出轨的行为,对小峰的精神势必造成一定损害,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经济能力和辖区的生活水平,故判决小芳赔偿小峰精神损害赔偿金,婚生女由小峰抚养,同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裁判。

法官说法:

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应赔偿另一方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可见,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亦是法律义务,违反忠实义务往往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严重的伤害。

本案中,小芳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伤害了小峰的个人感情,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走向破裂。虽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无过错方请求过错方支付损害赔偿的情形中无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但小芳的不道德行为败坏了社会风气,亦有悖公序良俗,更是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因此,小峰作为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同时请求小芳因婚内出轨行为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承办法官综合全案证据作出上述判决,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叶绿萱 许煌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