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应注意什么?

2023-02-01 15:33:07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1日讯 房屋租赁过程中,店面租金过高,生意难以维持下去,就会出现承租人想提早解除合同的情况。该如何处理?近日,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再现

林某与陈某签订2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因道路修缮及疫情原因,陈某无法再继续经营该店铺。合同签订后店铺实际使用4个月,陈某通过微信通知房东,将钥匙放在隔壁店铺后搬离,但合同未约定陈某享有解除权。因此,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支付其搬离店铺之后的租金及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那么,陈某是否需要支付租金?双方的合同是否能解除?

法官说法

陈某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停付租金并提出解除合同,应当认定其违反合同约定,一般情况下违约方是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考虑到承租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该义务性质又不宜强制执行,租赁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形成合同僵局,对双方都不利。

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解除合同,并根据具体案件具体情况,以出租人收回房屋、当事人起诉或者判决生效之日等时间合理确定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承租人拒绝履行租赁合同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合同的剩余租期、租赁房屋是否易于再行租赁、出租人另行出租的差价以及承租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定,一般以合同约定的3至6个月租金为宜。

法官建议

1、承租方在非违约的情况下如何解除合同:

(1)约定解除:双方在合同中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例如店面前路面维修等情况,条件达成即可行使解除权。

(2)法定解除: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2、承租方在违约的情况下如何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四十八条规定:“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本报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