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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法院宣告禁止令预防食品安全犯罪

2019-01-11 11:01:17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11日讯   日前,清流县法院审结了两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禁止令,极大有利地预防食品安全犯罪。

2016年12月底至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李某蓉在清流县龙津镇摆摊贩卖牛肉丸。为增加牛肉丸的口感,李某蓉在制作牛肉丸的过程中掺入硼砂。2018年8月9日,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九龙购物超市门口的广场上对李某蓉经营的牛肉丸摊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三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测,该样品含有硼酸1.19 ×10mg/kg,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后李某蓉被书面传唤至清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自2018年1月5日起,被告人李某传在清流县龙津镇某超市门口的广场上贩卖“福鼎肉片”。为保持肉质新鲜,李某传通过淘宝购买硼砂粉并掺入肉片中。同年8月9日,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李某传贩卖的“福鼎肉片”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三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测,该样品含有硼酸1.85×10mg/kg。后李某传被清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清流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蓉、李某传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并禁止被告人李某蓉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判处被告人李某传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并禁止被告人李某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关活动。

(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余绍鹏 马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