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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道周: 本院受理原告韦兆华与被告张道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602民初65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1日 张道周: 本院受理原告谢友盛与被告张道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602民初65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1日 张道周: 本院受理范述华与被告张道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602民初65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1日 福建鑫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陈一东、李秀春: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积善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闽0428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依法判决:福建鑫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98646.5元及支付借款利息4436.9元;李秀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建鑫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李秀春负担案件受理费11831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将乐县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1日 遗失声明 福建海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圆形铜质公章一枚(内书:福建海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声明作废。 福建海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31日 更正声明 2022年12月29日《福建法治报》第2版刊登关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的公示,其中公示时间有误,公示时间现更正为:2022年12月29日至2023年1月29日止,特此更正。 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31日 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 关于马尾区道路载货汽车通行管理规定的通告 为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决定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马尾区部分道路载货汽车通行管理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重中型载货汽车限行规定:(一)以下道路全天24小时禁止重中型载货汽车、轻型自卸货车通行,具体为:1.“君竹路”(北起君竹环岛路口,南至港口路口);(二)以下区域和道路每日5时至22时禁止重中型载货汽车通行,具体为:1. “登龙路——山路”(西起沿山西路口,东至君竹路口);2.罗星塔路(北起青洲路口,南至济安路口);(三)以下区域和道路每日7时至9时、11时至12时、13时至14:30、15:30至18时禁止重中型载货汽车通行,具体为:1.青洲路(西起君竹环岛路口,东至建设路口);2.建设路(北起横路口,南至青洲路口);3.仁安路(北起联峰路口,南至福马路口);4.仙芝路(北起福马路口,南至头北路口)。 二、轻型载货汽车限行规定:1.轻型封闭式或厢式载货汽车,每日7时至9时和16时至19时,禁止在君竹路(北起君竹环岛路口,南至港口路口)及通行。 三、特殊车辆:(一)军队、警用货运车辆、新能源货车(除重型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外)、“皮卡车”、垃圾运输货车和邮政专用运输货车不受载货汽车限行规定。(二)使用性质为“危化品运输”的载货汽车除需遵守上述载货汽车限行规定外,还需遵守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城区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运输车辆限行道路的通告》(榕公综〔2022〕49号)有关规定。 以往有关载货汽车交通管制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并由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 2022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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