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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8日讯 近日,平潭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案是平潭检察院针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行为提起公诉的首起案件,也是平潭首起污染环境罪案件。 2021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为回收废塑料加工谋利,在未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平潭县君山镇某村开办废塑料回收加工厂,并进行废塑料破碎加工。2022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两次从闽清县购买压缩废墨水桶共计22.34吨,并堆放在其废塑料回收加工厂内。其间,刘某某安排工人使用塑料破碎设备对其收购的压缩废墨水桶进行破碎加工,并将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周边的水沟。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常见的危险废物有废灯管、废电池、废机油桶等。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发现,被告人刘某某并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根据法律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同时应在经营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经检测,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浓度严重超标。经司法鉴定,上述压缩废墨水桶及残留墨水均为危险废物,废物类别分别为其他废物及染料、涂料废物。至案发时,被告人刘某某已销售废墨水桶破碎的塑料片600余斤。 (记者 陈菁 通讯员 陈为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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