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以为低价倒卖网课能赚点“小利”,却不知已触犯法律。近日,福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认定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低价售卖他人网络课程,构成著作权侵权,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案情回顾 陈某系《今夜来补课讲座课》《三土PS插画基础班》《三土板绘插画进阶班》网络授课视频的著作权人,其于2023年在“CCtalk”网络平台开设并运营“银河CG绘画学院”账号,专门出售《三土PS插画基础班》等课程视频,依法享有对上述作品的著作权。 之后,陈某发现,某公司在某网络平台经营的店铺,以“Redum三土PS插画基础班+今夜补课Redum色彩插画教程素材笔刷齐全”为商品标题,低价售卖课程,标价仅0.05元起,实际付款金额均为1.99元。该公司未经陈某任何许可,擅自倒卖其享有著作权的网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某将该公司诉至福鼎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庭审过程中,陈某确认涉案被诉侵权商品链接已被删除。
法院审理 福鼎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作为涉案网络授课视频的著作权人,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合法权利,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某公司经营的店铺,在未经陈某许可、未取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通过百度网盘的方式向公众提供涉案课程视频,使得公众可以下载、观看,该行为已侵害了陈某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因陈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诉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也无法证明某公司因侵权行为获得的违法所得,法院综合考量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被诉侵权商品的标价、实际销量、涉案店铺数量,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造成的后果,同时结合陈某系批量维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相关因素,依法判令某公司赔偿陈某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法官说法 网络培训课程作为常见的视频作品,其包含的教学内容、讲解思路等均是著作权人智力成果的集中体现,具有独创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要件,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主体不得擅自通过网络平台、网盘等方式,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载、观看服务。无论侵权人是否获利,其行为均侵害了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打破正常的网络课程市场秩序,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随着网络培训的普及,网课已成为著作权保护的重要领域,切勿抱有“低价倒卖无大碍”“赚点小利不违法”的侥幸心理。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和知识产权,自觉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规定。 经营者在网络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时,须严格审核所售商品的合法性,不得擅自转载、倒卖、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网课、视频等作品,避免陷入侵权纠纷。 同时,著作权人若发现自身作品被擅自倒卖、传播,应及时固定证据,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等方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尊重知识产权、规范有序的网络市场环境。 |
找福建律师 、看福建新闻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福建法治网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福建最权威的法律门户网站
地址:福州华林路84号福建日报大厦5楼 新闻投诉:0591-87870370
版权所有:福建法治报社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071101号 闽ICP备11004623号-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涉未成年举报电话:0591-87521816,举报邮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