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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山庄泳池、一处物理遮蔽的缺口、一名脱离监管的6岁儿童……当多重不利因素在同一时空交织,一场无法挽回的悲剧就此发生。在这起生命权纠纷中,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通过对“安全管理注意义务”与“监护法定职责”的深度剥离,严谨界定了场地管理者与监护人之间的责任边界,为此类悲剧的法律定性提供清晰的法律尺度。 案情回顾 任某依山修建山庄时,在横跨山庄的溪流中筑坝蓄水形成一处游泳池。后马某租用该山庄,在此组织朋友聚会、露营等活动,并收取一定费用。2024年11月,年仅6岁的小果(化名)与父母一同到该山庄参加聚会,后趁父母不注意独自外出玩耍。因该山庄侧墙存在一处可供出入的小洞,通往泳池的斜坡又未设任何防护措施,脱离了监护范围的小果由此误入泳池区域。事故发生时,泳池周边无人巡查,公共视频设备亦处于损坏状态,最终导致小果溺水身亡。事后,小果的父母将山庄建设者任某与管理人马某诉至马尾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
法院审理 马尾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果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对小果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任某、马某未尽到管理注意义务,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首先,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事故发生时,小果年满6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险应有一定程度判断力,冒险进入泳池,自身存在过错。小果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致使小果脱离其管理范围,未能充分认识到泳池的危险性,应对小果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案涉泳池形成后,因其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客观上对周边环境及人员产生安全隐患,相关责任人理应妥善管理,并负有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以免他人发生损害义务。事故发生时,泳池无人看管巡查,公共视频设备损坏,小果下滑至泳池的斜坡未设防护措施,在一侧有一小洞也可供进入山庄。任某作为建设者,未提供案涉场地建设审批的相应证据,应当知道泳池可能造成的安全隐患,其创设了危险源,对泳池负有管理注意义务;马某租用山庄用于招待朋友,对泳池同样负有管理注意义务。鉴于任某、马某均未尽到管理注意义务,对小果的死亡具有过错,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结合各方过错程度及对小果损害后果所产生的作用力,法院酌定任某、马某连带承担15%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决任某、马某向小果父母连带赔偿19万余元。该案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安全保障不是“点缀”,场所管理者应时刻紧绷安全弦,任何一个未补上的缺口、每一个失灵的探头,在法律天平上都是沉重的过错砝码。只有将安保义务落实在物理防护、人员巡查和技术手段的全方位结合中,才能有效防范风险。 法律对监护权的保护,是以监护职责的切实履行为前提。监护人的关注与警觉,是守护孩子生命安全的底线,任何环境下的疏忽大意都可能导致监护职责的失守。 法院的判决不只是厘清责任,更是为了筑牢防范之堤。管理者要为“管理真空”承担法律代价,监护人则要为“监管缺位”承担主要损失。唯有各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方能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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