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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亲恋爱期间,不少人为维系感情、表达心意,会自愿为对方花钱消费、购置贵重物品。可一旦感情破裂、恋情终结,恋爱期间的大额花销能否追回,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焦点。近日,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恋爱期间财产返还纠纷案件,厘清恋爱中彩礼与普通赠与的法律界限。 案情回顾 2025年春节,小刘与小林经相亲结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二人相处时长共计4个月。交往期间,小刘为追求小林、表达爱慕之情,先后花费6万元购置多款金银首饰赠与对方,另外支出2万元,用于为小林购买衣物、添置生活用品、办理健身游泳卡等消费。 随着交往推进,小刘急于敲定婚嫁事宜,提出邀约双方家长见面商议订婚事宜。但小林认为二人相处时间较短、感情基础尚不稳固,且家中事务繁杂,提议延后订婚进程。双方因此产生分歧,矛盾不断激化,频繁发生争执,最终以分手告终。 恋情结束后,双方就恋爱期间的8万元花销归属产生争议。小刘认为,该笔款项均是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彩礼,且自己的花销大多源自网络贷款,分手后背负债务、经济陷入困境,遂诉至南安法院,要求小林全额返还所有财物。 对此,小林应诉答辩称,双方自始至终未达成口头或书面婚约,并无明确结婚合意,所有首饰、消费支出均为小刘自愿主动赠与,自己从未主动索要任何财物。同时,她认为恋情破裂系小刘性格急躁、控制欲较强、仓促催婚、过度施压导致,相关花销属于恋爱期间的情谊赠与,依法无须返还。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逐一梳理聊天记录、消费付款凭证等全案证据,结合婚恋习俗与法律条文,精准厘清彩礼与恋爱无偿赠与的法律边界,分别对小刘与小林开展法理讲解与心理疏导,多轮居中调解。 在法官释法明理的基础上,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原则达成调解协议:小林返还全部金银首饰,小刘自愿放弃剩余款项的追索诉求,该起纠纷一次性妥善化解。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的彩礼与普通赠与有着明确的法律区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二者核心差异在于给付目的与财物属性。 彩礼是以缔结婚约、登记结婚为双方合意,遵照婚嫁习俗给付的大额财物,属于附条件赠与,婚约落空未成婚的,给付人可主张返还。恋爱赠与是为增进感情单方自愿花销,无婚嫁约定约束,财物交付后所有权转移,无法定事由不能撤销返还。 此案中,小刘花费6万元购置金银首饰,金额较高,结合当地婚俗和购买的金银首饰类型及价格,以及小刘贷款支出、经济受损的实际情况,即便双方未正式订立婚约,也应当认定该笔款项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依法应予全额返还。而剩余2万元用于衣物采购、健身消费等日常开支,属于恋爱期间的常规赠与,无须退还。 法官提醒 婚恋交往的核心是情感契合,而非金钱付出,切勿以消费金额衡量感情深浅。广大群众在恋爱过程中应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理性把控恋爱消费,杜绝通过网贷、信用卡透支等超前消费方式大额投入婚恋资金,避免因盲目付出加重自身经济负担、引发财产纠纷。 同时,男女双方在婚恋期间涉及大额财物给付时,建议通过聊天记录、书面约定等方式明确款项、财物的性质与用途,妥善留存转账凭证、消费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摒弃“恋爱不成则全额退款”的错误认知,恪守诚信友善原则,理性处理恋爱财产往来,共同维护健康文明的婚恋交往风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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