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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女士:我婚前独自全款购买一套商品房,婚后出于信任,在房产证上加上了丈夫的名字。现在双方感情破裂准备离婚,对方主张房屋一人一半,我认为房子是我婚前个人出资,理应全部归我,请问法律上该如何认定分割? 【解答】 兰婷玲 (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女士,您好!您婚前以个人财产全款购置的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本应属于您的婚前个人财产。然而,您在婚后自愿将配偶姓名添加至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构成对配偶的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的规定,该赠与自完成不动产登记(即加名)时发生法律效力,房屋的性质因此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法院并非必然进行机械的平均分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的规定,法院将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房屋的原始出资情况(即您全额出资的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是否存在需要照顾的特定情形,如子女抚养、一方生活困难等因素,酌定双方的分割比例。通常,作为全额出资方,您获得较大份额的可能性较高。若协商不成,您可诉请法院分割,并应准备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婚前财产证明及产权变更登记文件等证据,以清晰呈现出资脉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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