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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快节奏的现代生活中,不少年轻人婚姻模式也发生变化——由以往长时间深入了解后再步入婚姻殿堂,转变为短暂相识后的闪婚。由于前期缺乏彼此性格、生活、身体状况的了解,且相处中仅向对方展示较好的一面,婚后因此引发不少问题。近日,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闪婚后发现配偶患有精神疾病的撤销婚姻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11月,阿伟与小芳(均为化名)经人介绍认识。7天后,双方登记结婚。婚后,阿伟发现小芳情绪不稳定、行为怪异,起初阿伟以为小芳只是离家较远,情绪低落,未将此事放在心上。 某日,小芳又发脾气并殴打阿伟,阿伟无奈报警,民警上门调处后怀疑小芳患有精神方面疾病,阿伟遂与民警将小芳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直至此时,阿伟才知道小芳患有精神疾病,但小芳及其父母却从未向阿伟告知小芳的精神状况。为确定小芳是否婚前即患有精神疾病,阿伟到小芳婚前的居住地医院逐一查询小芳的就医记录,最终在某医院查询到小芳的就医信息,病历资料载明小芳因渐起言行异常已10多年,经诊断为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出院记录显示,小芳于2024年10月从精神病院出院,而双方11月就登记结婚,阿伟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遂诉至宁化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精神疾病属于在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此案中,小芳婚前即患有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无论症状是否消失,其在与阿伟结婚登记前均应当如实告知,但其及家人未告知相关病史,影响了阿伟的知情权和婚姻自主选择权,且在婚后复发,影响了正常的家庭生活,故判决撤销阿伟与小芳的婚姻关系。 法官说法 是否可撤销婚姻,关键在于一方是否在婚前明确告知对方自身患有重大疾病。精神疾病不同于一般疾病,因该病具有遗传性、突发性、复发性等潜在特征,在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时,若一方知晓另一方患有精神疾病,一般人会慎重考虑不结或暂缓结婚,因此在婚姻家庭关系中,该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此案中,小芳未如实告知阿伟其婚前即患有精神分裂症,阿伟依法可请求撤销婚姻。 法官提醒 婚姻是人生大事,关乎家庭和睦、子女未来与一生安稳,不幸的婚姻将拖累自己、伤害家人、贻害后代,不应敷衍将就。男女双方应审慎择偶,在充分了解对方性情、身体及家族病史后再登记结婚,并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理性评估婚恋风险。婚后若发现对方患有重大疾病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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