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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明溪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村委会拖欠工程款案。 2015年,某建筑公司投标承建了明溪某村的一项村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该村委会仅于2021年支付了2万元工程款,剩余11万元迟迟未能支付,某建筑公司经多次催讨无果后,于2024年10月向明溪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该村委会限期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1万元。判决书生效后,村委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建筑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发现被执行人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着乡村治理、服务村民职责。若简单对村委会及村主任采取失信、限高惩戒,虽符合法律规定,却可能影响基层工作运转,不利于后续乡村治理工作开展;若纵容拖延,又会损害司法公信力、侵害申请人权益。面对两难局面,执行干警在征求某建筑公司的意见后,优先启动执前督促程序。法院向村委会送达《执前督促履行告知书》,明确其履行期限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并联合乡镇政府协同开展释法说理,讲明拖欠工程款的利害关系,督促村委会主动筹款履约。 在法院督促和多方推动下,村委会按期将剩余工程款一次性转入建筑公司账户,建筑公司收到款后向法院提交了结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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