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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17:38:33

链接“移花接木” 构成虚假宣传 法院:经营者有义务及时清理过期展示内容

作者:本报记者 王思琦 通讯员 黄卉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数字经济时代,企业官网是展现企业实力、赢得客户信任的重要名片,成功案例则是最具说服力的实力证明。可是,明明是自己的作品,却被竞争对手放在官网上作为“成功案例”展示?这样的行为如何定性,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因网站建设案例展示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回顾

福州甲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从事为企业提供品牌网站建设、商标域名注册、企业邮箱等互联网基础服务。北京乙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同样提供网站建设等服务,与甲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2019年,案外人A公司委托乙公司为其建设官网。2022年,A公司又另行委托甲公司对其官网进行了全面的重新设计与改版,现A公司的官网系由甲公司设计完成。

2025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及其福州分公司、关联公司在其官网及宣传资料的“典型案例”“客户展示”栏目中持续放置A公司域名链接,点击后直接跳转至甲公司全新设计制作的A公司官网。甲公司认为,上述做法会使得公众将甲公司重新设计改版的网站误认为是乙公司的作品,构成虚假宣传,因案涉官网为乙公司与其福州分公司、关联公司共同经营管理,甲公司遂将乙公司及其福州分公司、关联公司诉至鼓楼法院。

图片由AI生成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此案中,乙公司及其福州分公司、关联公司在官网上将A公司官网作为案例进行展示,点击相应链接即可跳转到甲公司设计的网站,可能导致公众误以为该网站系由乙公司设计,与实际情况不符,造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客观后果,或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案涉官网为乙公司及其福州分公司、关联公司共同经营管理,该3家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责任。因各方均未提交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获得的利益的有效证据,法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虑3家公司的主观恶意,侵权行为的方式、程度、影响范围、造成的后果,以及甲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法院酌定3家公司共同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2万元,并在相关官网首页位置连续15日刊登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为甲公司消除影响。

乙公司及其福州分公司、关联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市场竞争应诚信为本,商业宣传必须真实、客观、准确。乙公司虽与客户存在合作历史,但在客户网站已由甲公司重新设计制作后,未能及时清理、更新自身展示内容,致使公众误以为相关网站仍系乙公司作品,这种“怠于管理”的行为同样可能产生引人误解的效果,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法官提醒

经营者不仅要严把新增宣传内容关口,合作终止后,也应及时下架、更正过时的宣传信息,确保展示内容真实可信。互联网时代,每一条案例、每一个链接都关乎经营者的信誉。经营者应建立常态化自查机制,及时清理存量信息,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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