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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0 16:45:12

美容商家虚假宣传 致顾客皮炎担全责 法院:构成消费欺诈,依法支持退一赔三

作者:本报记者 龚丽雯 通讯员 李玉琼 叶榕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美容馆宣称可彻底祛斑、不反黑,消费者做完项目后面部患上皮炎,商家却辩称属正常反应。近日,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美容消费欺诈纠纷案,涉事美容馆因虚假宣传构成消费欺诈,被判退还全部祛斑服务费并承担3倍赔偿。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15日,霞浦县某美容馆工作人员向陈某某推送镭射淡斑活动广告,宣传该项目可彻底祛斑、术后不会反黑、可提亮肤色。同年3月20日,陈某某到店接受眉眼唇及祛斑美容服务,总计支付2万元,其中祛斑项目折后费用1.263万余元。当日,店家出具《顾客服务单》,并建立专属服务微信群,用于沟通术后皮肤恢复事宜。

陈某某做完祛斑项目后,面部持续发痒、红肿,多次向该美容馆工作人员反馈皮肤过敏不适,商家却告知该症状属于术后正常现象,并要求陈某某另行购买店内修复产品,陈某某再次支付1980元,前后为祛斑项目合计消费1.46万余元。同年12月23日,陈某某因面部不适持续加重,到霞浦县医院就诊,被确诊为皮炎。陈某某与某美容馆协商索赔无果后,将该美容馆诉至霞浦法院。

法院审理

经查,案涉美容馆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罗某。案件审理过程中,美容馆承认提供给陈某某使用的产品均为普通化妆品,产品不具备祛斑功效。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美容馆对外宣称普通化妆品能够祛斑、术后不反黑,属于故意向消费者告知虚假功效,误导陈某某支付高额费用接受服务,已构成消费欺诈。陈某某接受服务后,面部出现皮炎,人身权益遭受损害,商家虚假宣传、不实服务与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遂依法判决某美容馆退还陈某某祛斑相关费用1.46万余元,并赔偿3倍损失4.38万余元,合计5.84万余元。该美容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此案系一起典型的美容服务消费欺诈纠纷。首先,该美容馆在宣传中明确承诺“真正的祛斑不反黑、美白提亮肤色”,并以此招揽陈某某支付高额服务费用,但在诉讼中自认其提供的产品仅为普通化妆品,并无祛斑功效。该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欺诈行为——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诱使其作出错误的消费意思表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其次,陈某某在接受服务后出现面部发红、发痒等过敏症状,经诊断为“皮炎”,其人身权益因经营者的虚假宣传及不当服务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还服务费用,并赔偿损失;若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还须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最后,从市场秩序角度看,此类虚假宣传行为不仅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也扰乱美容服务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法院依法判令经营者退还费用并赔偿损失,既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也是对美容行业经营者的警示:经营必须诚信,宣传必须真实,任何以虚假承诺误导消费者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

广大消费者在接受美容服务时,务必留存宣传截图、消费单据、服务聊天记录、就诊病历等全部证据,出现皮肤红肿、瘙痒等不适症状,应及时就医固定伤情;遭遇虚假宣传、强制推销产品等行为,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主张退款及惩罚性赔偿。

美容行业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必须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宣传内容应当与产品、服务实际功效保持一致,严禁虚构功效、夸大效果诱导消费,虚假宣传构成欺诈的,将承担退款、3倍赔偿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还将面临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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