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店标题、展示图、详情页大量使用知名品牌商标,商品却是假货,这种“搭便车”行为不仅误导消费者,也构成商标侵权。近日,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判决侵权商家赔偿某体育用品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7万元。 案情回顾 2024年,福建某体育用品公司发现泉州洛江某商贸行在某平台开设的店铺中,在商品标题、商品展示图、商品详情页面大量使用其商标。经某体育用品公司对相关商品进行公证购买后,发现洛江某商贸行所销售商品系假冒该公司体育品牌商品,销售额达25万余元。 某体育用品公司认为,案涉被诉侵权商品与该公司体育品牌产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高度重合,与某体育用品公司经营商品构成相同商品。同时,该体育品牌经某体育用品公司多年经营,已在运动服饰、运动鞋领域获得极高的品牌影响力及市场知名度,洛江某商贸行在某平台开设店铺,大量使用某体育用品公司标识宣传、销售侵权商品,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故意,洛江某商贸行的行为足以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被诉商品源自该公司品牌方生产,或被误认为洛江某商贸行与某体育用品公司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此,某体育用品公司诉至洛江法院,请求判令洛江某商贸行赔偿某体育用品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洛江某商贸行辩称,其所使用标识与原告注册的商标并不完全一样,而且仅是在线上店铺作引流使用,产品本身未附着案涉商标,店铺销量多数为刷单得来的,实际获利极少,不同意某体育用品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 法院审理 洛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洛江某商贸行未经授权许可,在销售同类商品的链接名称、宝贝详情中使用“某体育用品公司”字样标识,与某体育用品公司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相同,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洛江某商贸行的行为侵犯了某体育用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综合考虑某体育用品公司案涉注册商标的声誉、洛江某商贸行侵权的情节及某体育用品公司的合理维权支出等因素,酌定洛江某商贸行应赔偿某体育用品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7万元。 法官说法 鞋服行业商标是企业长期经营积累的无形资产,是自主品牌生存发展的根基。民营经济自主品牌的最大痛点是:侵权人只在流量入口“搭便车”,把正品多年积累的搜索流量、品牌认知直接掠夺。品牌方投入数亿元广告费建立的认知与信任,被侵权人无偿截取。 此案的价值,是把商标保护从“实物LOGO”扩展到全网流量入口的商誉整体保护。商标商誉是企业完整的无形资产,不仅附着在衣服吊牌上,还包含消费者的品牌认知、搜索关键词、市场口碑。司法认可商誉的整体性价值,不再局限于物理载体的标识使用,而是真正保护企业全部品牌投入。 法官提醒 网络经营并非法外之地,电商从业者应诚信经营,通过自身努力打造自主品牌。在商品链接、宣传图、详情页等任何环节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若未经授权,并导致消费者混淆,均可能构成侵权。品牌方也应加强线上监测,及时固定证据,积极维权,共同营造公平竞争、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市场环境。 |
找福建律师 、看福建新闻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福建法治网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福建最权威的法律门户网站
地址:福州华林路84号福建日报大厦5楼 新闻投诉:0591-87870370
版权所有:福建法治报社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071101号 闽ICP备11004623号-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涉未成年举报电话:0591-87521816,举报邮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